您好:欢迎进入
温州刑事律师
网!
刑事咨询专线:
18858818877
首页
最新动态
亲办案例
律师团队
顾问团队
刑事资讯
刑事知识
刑事法规
联系我们
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商业楼四楼
手机:18858818877
电话:86856228
无罪、罪轻辩护案例(含缓刑)
郑某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5-9-12 13:25:42 人气:
56
郑某某,故意伤害罪,自首,赔偿,有前科劣迹,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缓刑
标签:
罪轻辩护
上一篇: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案
下一篇:
章某买卖枪支罪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 www.wlxsb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汪廖刑事辩护网
浙ICP备15028980号
技术支持:
全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