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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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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常识

什么样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日期:2015-8-8 10:33:07 人气:105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的基本条件是轻罪案件。
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一个很难确定的定义,不同的法官认知不同,因此虽然辩护律师可在庭审中提出要求适用缓刑,但除少数如未成年或残疾人轻罪案外,很难就案件本身来判断缓刑是否会被获准,也因此,看上去差不多性质、情节的案件,有的缓刑,有的实刑,完全是正常的。
对于轻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从案件情节(罪前、罪中、罪后等各因素),被告人状况等等多途径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个别看上去重罪案件,经过努力仍可争取缓刑。本律师2003年参与代理一起上海闵行区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对数罪并罚案件,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等案件,从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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