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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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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才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8-15 15:31:09 人气:135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旷才伟。因本案于2013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孙勇,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才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雪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汪廖律师、被告人旷才伟及委托辩护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旷才伟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北山下公墓附近的水库内游泳。期间,被害人刘亿在水库内浅水区玩水,并爬上了一块黑色泡沫板。旷才伟在刘亿明确表示反对,且明知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将刘亿乘坐的泡沫板推至离岸四五米远的深水区域,并爬上泡沫板跳水,致使泡沫板倾斜,导致坐在上面的刘亿落入水中,随后旷才伟游离上岸,在未知刘亿脱离险境的情形下,离开现场,后现场群众予以报警,当晚刘亿的尸体被打捞上岸。经鉴定,刘亿系生前溺水身亡。


同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旷才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旷才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叶某、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才伟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旷才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认为,旷才伟明知被害人刘亿不会游泳,且自己游泳技术一般,仍不顾被害人强烈反对,将其乘坐的泡沫板推至深水区域,后爬上泡沫板跳入水中,致使泡沫板倾斜,被害人落水,此期间,旷才伟游离落水区域,站立岸边,且在未知被害人脱离险境的情况下,离开案发地点,后被害人溺水身亡。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旷才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先慧

人民陪审员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黄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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