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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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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轻辩护案例(含缓刑)

孙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事发去年G20期间,作为房东房子起火烧死多人,后被证明无罪(2017.5撤案)

日期:2017-9-29 14:27:36 人气:92   

    一场大火造成了四人死亡的悲剧,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消防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辩护人以火灾事故认定原因错误为由申请重新认定,消防局在重新复核后,最终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2016824日,位于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强大道1672号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烧毁家具、衣物、电器等物品,造成4人死亡。经温州市公安消防局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168240150分许,位于浙南产业集聚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强大道1672号民房二层东侧厨房间,具体起火点为厨房间东北角,往北距北墙内墙面0.8米(包括凹墙面)、往东距东墙窗户1.8米,灶台上部至屋顶一定高度范围内,因电气故障而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温州市龙湾区沙城派出所遂以涉嫌消防安全事故罪对孙某某立案侦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随即到案发现场看了具体情况,又向当时从起火房里跑出来的群众询问了案发时情况,发现群众所反映的起火原因与消防局所认定的起火原因完全不一致,如果起火原因不是电气故障引起,而是人为随意丢烟头或在厨房烧东西所引起,那便不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这一客观要件,这对当事人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辩护人便以此为出发点,仔细地学习了解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认为《温公消火字(2016)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起火原因认定错误,遂向温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请求做出正确认定,理由有两点:第一,火灾事故发生后,从起火房间跑出来的群众证实可能是里面的人打麻将时随意乱扔烟头导致火灾,也可能是里面的人在厨房烧东西导致火灾,并非系电气故障引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听取知情群众意见后客观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二,房屋存在漏电保护器,即使电气故障也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漏电保护器在发生电气故障时会及时跳闸,即使发生电气故障,当时起火房屋里的人处在二层,完全有时间逃离,不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

在火灾复核申请书递交到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后,经过沟通协调,重新复核,最终于2017630日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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