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事已高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误会和被害人发生口角,最终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遭受轻伤,辩护人拷贝了视频监控,了解案发现场实际情况,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被害人存在无故辱骂以及先行实施殴打的行为系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自身过错行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具有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犯罪嫌疑人早在1月17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充分赔偿,被害人出具恳请不追究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法律责任的谅解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加上年龄已经60多岁,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再犯危险。
经过不断的沟通,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