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廖。
被告人廖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加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汪廖、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季昌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许请开设卖淫店寻找场所,帮忙租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村瑞福家园6幢1单元802室,提供卖淫场所。2013年6月至8月,许清招募温某、陈某乙、田某等卖淫女在场所内提供性服务,并约定卖淫服务一次价格400元,许清等分得170元,卖淫女分得230元。期间,王某甲多次在该卖淫场所内,使用许清手机微信“欲情缠绵”帮忙招揽联系嫖客。2013年8月25日19时至21时许,许清招雇被告人廖某在该卖淫场所内帮忙接听许清电话,以招待嫖客,并安排卖淫女温某、陈某乙、田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当晚,温某、陈某乙、田某各卖淫一人次,共得嫖资1200元,当晚21时40分许,该卖淫场所被民警现场查获,廖某及卖淫女温某、陈某乙、田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嫖资1200元及润滑剂等性服务工具。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未与许清合伙开设卖淫店,仅在许清忙碌时用许清的手机微信与嫖客聊天,但聊天内容不涉及卖淫价格。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王某甲未与许清形成合意,仅帮助许清租赁房屋及用许清微信与嫖客打声招呼,许清与卖淫女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且廖某的供述中有关王某甲用微信“欲情缠绵”与嫖客聊天存在诱供情形,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容留卖淫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辩称,其仅开门迎客,没有安排卖淫女温某、陈某乙、田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其辩护人提出:1.许清没有对卖淫女实施控制,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2.被告人廖某仅开门、接电话,作用较小,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许清开设卖淫场所,仍帮忙租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村瑞福家园6幢1单元802室。2013年6月至8月,许清招募温某、陈某乙、田某等卖淫女在场所内提供性服务,并约定卖淫服务一次价格400元,许清等分得170元,卖淫女分得230元。期间,王某甲多次在该卖淫场所内,使用许清手机微信号“欲情缠绵”帮忙招揽、联系嫖客。2013年8月25日19时至21时许,许清让被告人廖某在该卖淫场所内帮忙接听许清电话,以招待嫖客,并安排卖淫女温某、陈某乙、田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当晚,温某、陈某乙、田某各卖淫一人次,共获违法所得1200元。21时40分许,该卖淫场所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廖某及卖淫女温某、陈某乙、田某,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违法所得800元及润滑剂等性服务工具。案发后,违法所得800元及润滑剂等性服务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廖某协助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许清组织多名卖淫女多人实施卖淫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从卖淫所得中提成,其行为已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定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证人陈某乙、田某、温某、王某乙、范某、陈某甲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廖某充当卖淫活动的接线员、服务员的事实。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朝
人民陪审员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黄宏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