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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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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小军、江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雷小军、江某等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8-15 14:24:57 人气:404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小军。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芝洪、谢剑敏。
被告人周凡平。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叶国珍。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汪廖
被告人江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9月25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9月26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甲。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史向阳。
被告人孙某甲。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小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江某、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某甲、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凡平、周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2014年6月23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22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及辩护人王芝洪、谢剑敏、叶国珍、汪廖、史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雷小军伙同谭祥彪、刘某、秦叙权、孙从清、刘贤武(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周凡平、周某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一出租房、永中街道坦头村山头坟地等处开设赌场,并以经营赌场为依托,不断扩充实力,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及闫小波、谭祥红、刘代勇(均另案处理)等一大批社会闲杂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雷小军及谭祥彪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秦叙权为骨干,被告人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及闫小波、谭祥红、刘代勇等人为参加者,总数达十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管理和控制组织成员,被告人雷小军伙同谭祥彪在其组织成员中施行股份分红、发放工资等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强调在开设赌场时各成员均需到场,不准迟到,要听从指挥、讲团结等不成文规定。该组织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出租房、坦头村山头等处开设赌场,以赌养黑、以黑护赌,通过在赌场内抽取头薪、倒款等方式非法获利以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支付组织成员的生活开支。该组织通过滋事等手段排挤其他赌场,垄断了永中一带的山头地下赌场业,还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永中一带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风气,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事实


1、2009年下半年开始至2O11年3、4月份,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伙同谭祥彪、刘某、孙从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一出租房内开设赌场,每天召集二十几人的赌客过来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盘向赢钱的庄家取3%的头薪。赌场开设一余月后,秦叙权入股一起合办该赌场。赌场继续办了一个余月后,被告人周某、周凡平因嫌钱赚得少而先后退出赌场股份。经查,该赌场开设在丰台村出租房时,每天开设1场,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每天抽头渔利1000余元,参赌人员累计60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周某、周凡平入股合办赌场的两个余月期间,每人总获利均为50O0余元。


2、2O11年三、四月份起,被告人雷小军伙同刘某、谭祥彪、孙从清、秦叙权等人将赌场搬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山头空坟地,并先后纠集被告人谭某甲、江某、雷某、孙某甲及刘代勇、闫小波、谭祥红(均另案处理)等人过来给赌场看场、望风、打杂等,其中谭某甲为望风总负责。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赌场一场,每场均纠集三、四十名赌客过来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盘向赢钱的庄家抽取5%的头薪。每天抽取四、五千至八、九千不等的头薪款。谭某甲、江某、雷某等人每天拿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期间,孙从清因为在赌场作用不大被雷小军等人劝退股份;刘某在2011年5月份因为容留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股份由刘贤武顶替,后被告人雷小军和谭祥彪因为是否保留刘某股份的意见发生分歧,谭祥彪也退出了股份。2011年11月份,刘某释放出来后,又与雷小军、秦叙权、刘贤武、周凡平、谭祥彪等人合办赌场,谭某甲、江某、雷某等人继续为赌场提供望风、看场、打杂等帮助。经查,该赌场开设至坦头村山上时,每天开设两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每天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24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12万余元。至2012年四、五月份,该赌场共抽取头薪累计至少20多万元,后被告人雷小军等人因公安机关查的严而停办赌场。


3、2012年下半年开始,刘某、黎某、秦叙权、孙某乙合伙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在龙湾永中坦头村后面山上空坟地,温州市看守所后面山上空坟地,龙湾永中天柱寺山上空坟地以及龙湾永中双岙后面山上空坟地等处地点,不时变换赌博场地,以扑克牌九的形式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到2O12年农历腊月因刘某等人回家过年而停办。2013年2月18日,刘某、黎某、秦叙权、孙某乙重新开始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过来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赌博,每天摆设2场,每场参赌人员均达5O余人。赌场每盘从庄家赢的钱当中抽取5%作为头薪,到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闫小波从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8日受雇在该赌场充当理手,每日领取1O0-200元不等的工资。胡立泼等人分别受雇在该赌场望风、充当理手。经明,2013年2月18日开始至3月14日,该赌场抽取头薪款计7万余元。


三、故意伤害事实


1、2009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小军等人因开设赌场一事与被害人杨某丙有矛盾,遂纠集被告人周凡平、周某及谭祥彪、秦叙权(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龙湾区海滨街道富海路路口处,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丙,致杨某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10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雷小军与崔坤阳、黎建中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金典皇宫KTV包厢玩时,黎建中要求雷小军、崔坤阳帮其教训与其有隙的被害人谭某丙成。后雷小军伙同崔坤阳纠集覃光华、朱建斌、秦叙权、周友华、魏文辉、崔洪伟等人去教训谭某丙成。当晚23时30分许,由秦叙权、崔坤阳驾车带覃光华、周友华、朱建斌等人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白水路417号谭某丙成暂住处附近,谭某丙成正好从其住处外出,经周友华指认,覃光华、朱建斌等人持刀、钢管在度山村白水路415号斜对面路上对谭某丙成进行砍、打,致谭某丙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谭某丙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3、2011年5月6日20时许,被害人覃某在被告人雷小军及秦叙权、刘某等人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一出租房的赌场赌博输了钱,因为赌场不给其“倒款”而将赌场桌子掀翻,后被告人雷小军、秦叙权等人即对覃某进行殴打,并用匕首将覃某捅伤。经鉴定,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经王某甲调解,雷小军赔偿覃某40000元。


四、寻衅滋事事实


1、2007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雷小军伙同杨某甲等人到龙湾区瑶溪街道黄石村菜场附近杨某乙、杨照太等人开的赌场赌博时,因向该赌场索要“红钱”不成,即认为对方不给面子而跟对方吵起来,随后纠集“蓝毛”、“腋毛”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与杨照太等人打架,并将在赌场里玩的被害人王某乙砍伤。事后,雷小军赔偿王某乙5000元。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12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雷小军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村煤气站后面山上赌博时,与被害人冉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雷小军以冉某不给他面子为由,伙同江某、孙某乙等人对冉某进行殴打,冉某被打后逃往山下坐进其停放在山下的奥迪车准备离去时,雷小军仍不解气,伙同江某、孙某乙等人追下山,并持棒球棒等砸毁冉某奥迪车反光镜、车窗玻璃等。事后,雷小军赔偿冉某5000元。经鉴定,冉某的奥迪车被损毁价值923元。


3、2012年年初的一天19时许,因为黎某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一蘑菇棚开设的赌场抢了被告人雷小军等人开设的赌场的赌客,为了将黎某等人的赌场赶掉,被告人雷小军、雷某、江某伙同谭祥彪、秦叙权、刘某、覃光华、闫小波等人经预谋,驾驶两辆汽车携带刀具来到黎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由覃光华伙同江某、雷某及闫小波等人进入赌场,并由覃光华摸牌赌博,雷小军等其他人在外面接应,在赌博时,覃光华故意不亮牌即将赌桌上赌客押注的1000余元赌资收过来给自己,后分给雷小军、江某、雷某等人。经覃光华等人滋事后不久,黎某等人的赌场即停办了。


五、非法拘禁事实


1、2011年年底的一天17时许,因一赌客在被告人雷小军的山头赌场里赌博欠了雷小军几千元的倒款还不上,雷小军纠集被告人江某、雷某一起押着该赌客下山取钱还债,到山下时,该赌客说自己没钱还,雷小军即伙同江某、雷某将该赌客重新押上山并对其进行殴打,还威胁不还钱就搞死他。该赌客被迫打电话联系家人还钱,其家人称要到次日才能还钱。后雷小军与该赌客说好还钱事宜才让其回去。次日,该赌客即把欠款还给雷小军。


2、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17时许,因一赌客在雷小军等人的赌场赌博输钱欠了闫小波一万余元的倒款,闫小波纠集被告人江某、雷某等人将该赌客扣留下来让其还钱,因该赌客无法还钱,闫小波伙同江某、雷某等人由秦叙权开车将该赌客带至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江龙小区锦江宾馆里关押起来,后怕警察查房,闫小波等人又将该赌客带至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展新路4号二楼网吧继续看押,到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因有人报案,该赌客被永中派出所解救。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小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雷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孙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其它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凡平、周某以盈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开设赌场的第三节与本案无关,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所涉开设赌场罪均属情节严重。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小军辩称:1、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场中的工作人员江某、雷某、谭某甲等不是其所纠集,其没有要求工作人员听从指挥,也没有垄断地下赌场;2、故意伤害第一节其去了现场,但没有持刀砍人,人是谭祥彪砍的;3、其未参与寻衅滋事第三节和非法拘禁的第一、二节。


被告人雷小军的辩护人王芝洪提出:1、被告人雷小军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的组织松散,经常有人退出,雷小军的犯罪行为有时候是情面,而非为了积累财富,被告人雷小军的赌场仅在永中一带,向其通风报信的也仅是协警,被告人的行为只能说是恶势力,与黑社会有本质区别;2、开设赌场是谭祥彪等人提议,股份也是平均分的;3、故意伤害的第一节中,被害人杨某丙不是和雷小军有矛盾,是和谭祥彪有矛盾,雷小军去了之后,他们已经打斗完毕,杨某丙、张某的笔录,均能说明本案杨某丙和谭祥彪有矛盾;4、故意伤害的第二节,雷小军仅叫了覃光华一个人,且只是说去教训,也没有叫他们带工具,覃光华等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属实行过限;5、寻衅滋事的第一节和第二节均不构成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的第三节,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锁链,且雷小军辩称其跟该案无关,故雷小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6、非法拘禁的第一节,仅有江某的笔录指认雷小军,雷某庭审中也否认与雷小军有关,故雷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不属实,故该节事实证据不足;非法拘禁第二节是闫小波的事情,雷小军对此不知情,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雷小军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雷小军的辩护人谢剑敏提出:本案不应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被告人雷小军等人只是依托老乡进行赌博,内部组织关系松散,股东的股份都是一样的,成员进出自由,不具有组织性;2、雷小军等人没有留存组织的营运资金,资金实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3、本案不具有组织化,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都是事出有因的,各个案件均是临时起意,相互独立,仅是个人的多次犯罪,是数量上的简单叠加,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本案没有对非法行业没有达成控制以及影响力,谈不上称霸一方。雷小军开设赌场只是在丰台村聚赌,不至于垄断赌博市场,起诉书的09年下半年到12年3、4月份,不到三年时间,期间赌场停停歇歇,谈不上长期性和控制性,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5、不具备保护伞的特征。6、非法拘禁罪的第二节,虽然赌场是雷小军等人开设,但该节中是闫小波进行倒款,也是闫小波纠集江某、雷某进行非法拘禁,雷小军不应对该节负责。


被告人周凡平辩称:对第二节赌场开设时间有异议,刘某下半年释放后,春节过后开始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出:1、开设赌场的第一节,周凡平在赌场期间赌场不是每天开,开了大概四十天,每天抽头薪的金额也是不定的;第二节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刘某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印证赌场开设时间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11月份,周凡平参与时间短,没有参与管理,应当认定为从犯,且起诉书未指控周凡平参与其间赌场的参赌人数或其他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不应认定周凡平为情节严重。2、对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周凡平出于义气参与本案,且行为消极被动,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3、周凡平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4、周凡平有肺病,家庭困难。请求对周凡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周某参与的二个月时间,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被告人雷小军的多次供述、刘某的多次供述与周凡平、周某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赌场开设的地点不明确,周某比周凡平早退出赌场,其获利应以其在公安阶段供述3000余元认定,起诉书未明确周某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证据不足;2、周某在公安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故意伤害的事实,应成立特别自首;3、在故意伤害一节中,周某受他人纠集,作用仅是开车,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周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辩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开设赌场时间有异议,其参与时间系从2011年3月份到2011年12月份;3、非法拘禁第二节雷小军不知情。


被告人雷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第一节。


被告人谭某甲辩称其从2011年7月到9月在赌场,后来赌场暂停,同年11月恢复营业,同年12月其离开赌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谭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谭某甲仅是被雇佣关系,股东的地位比谭某甲高,公诉机关对股东周凡平、周某不追究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显然公诉机关的定罪标准是不合理的,谭某甲参与赌场时间不长,且没有参加本案其他犯罪,该赌场仅为一般的犯罪团伙,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2、对于开设赌场罪定罪没有异议,但是指控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谭某甲参与的时间、望风期间的人数、获利情况起诉书都是不明确的。3、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其本人患病,家庭困难。请求对谭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1、2009年下半年开始至2O11年3、4月份,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伙同刘某(已判刑)、谭祥彪、孙从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一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每盘向赢钱的庄家取3%的头薪。赌场开设一个余月后,秦叙权(已判刑)入股该赌场。赌场继续办了一个余月后,被告人周某、周凡平先后退出赌场。经查,该赌场开设在丰台村出租房时,每天开设1场,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每天抽头渔利1000余元,至少开设30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60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周某、周凡平入股合办赌场的二个余月期间,赌场开设4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800余人次,周某、周凡平获利均为5000余元。


2、2O11年3、4月起,被告人雷小军伙同刘某、谭祥彪、孙从清、秦叙权等人将赌场搬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山头空坟地,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赌场一场,每场均纠集赌客20余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向赢钱的庄家抽取每盘5%的头薪,并先后纠集被告人谭某甲、江某、雷某、孙某甲及闫小波(已判刑)、刘代勇、谭祥红(均另案处理)等人过来给赌场看场、望风、打杂等,其中谭某甲为望风总负责。谭某甲、江某、雷某等人每天领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2011年5月,孙从清因为在赌场作用不大被雷小军等人劝退股份,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股份由刘贤武(另案处理)顶替,后雷小军和谭祥彪因为是否保留刘某股份的意见发生分歧,谭祥彪也退出了股份。因赌场股东人数减少,该赌场开设至2011年7、8月份停止。2011年11月刘某刑满释放后,再次伙同雷小军、周凡平及秦叙权、刘贤武、谭祥彪等人合伙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山上等地开设赌场至2012年4、5月,谭某甲、江某、雷某等人继续为赌场望风、看场、打杂。后赌场因公安机关查的严而停办。经查,从2O11年3、4月至7、8月,该赌场至少开设60余天,每天开设2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每天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24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12万元以上;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4、5月,该赌场至少开设30余天,每天开设2场,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每天抽头渔利2000余元,参赌人员累计12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6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雷某于2O11年3、4月至2012年4、5月在该赌场看场,期间赌场开设至少9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3600余人次;被告人江某于2011年3月到2011年12月在该赌场看场,期间赌场开设至少6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2400余人次;被告人谭某甲于2011年7月至12月在该赌场担任望风总负责,期间赌场开设至少3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1200余人次;被告人孙某甲于2011年3、4至7、8月在该赌场看场,期间赌场开设至少6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2400余人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的供述,供认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伙同周凡平、周某、孙从清、刘某和谭祥彪在永中丰台村一个出租房合伙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晚上开设1场,以牌九形式赌博,每场参赌人数基本在20人以上,每场有1000余元的收入,刘某叫了孙某甲和“东升”给赌场望风;赌场开了一个来月,秦叙权加入赌场股东,接着又开了一个来月,周某退股,之后过了十余天,周凡平也退股了;周某、周凡平在赌场做股东至少二、三个月,这段时间赌场开了40余天,周某大概赚到6000元,周凡平可能多几百元;之后赌场股东就是其和孙从清、秦叙权、刘某、谭祥彪,股份平分,赌场从2009年下半年一直搞到2010年下半年,持续时间大概也有六个月,以扑克牌九方式召集人员过来赌博,每天晚上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以每盘3%的比例向赢钱的庄家抽取头薪,每天大概抽取3000元左右的头薪;2010年6月份以后,赌场还是摆在丰台村的出租房,每天股东大概能分到400元左右,持续三到四个月,抽取的头薪款大概是30000元至40000元左右;2010年农历年底,赌场因过年而暂停,2011年2月份,其五人又在丰台村出租房内摆赌场摆了一个月左右的事实。


供认2011年3月份左右,其和孙从清、秦叙权、刘某、谭祥彪开始把赌场搬到坦头山上,每个股东能分到大概500元左右,生意好的时候也可以分到800元,开设了二个月左右,每人的头薪分红约30000元;2011年5月左右,刘某因为吸毒入狱,其、谭祥彪、秦叙权和孙从清决定保留刘某的股份,后来就找刘某的叔叔刘贤武来暂时顶替刘某,也分给刘贤武股份的钱,刘某的股份钱保留起来放刘贤武那里,那段时间孙从清被劝退出赌场,这样赌场又开设50天左右,大概每天能赚200元左右,后由于其和谭祥彪对是否保留刘某的股份产生了分歧,谭祥彪也退出赌场,因人手不够,赌场就暂时停开;2011年3月开始到7、8月份赌场摆在坦头山上,以5%抽取庄家赢的钱头薪,每场参赌人员20至30人,每天摆2场,每天抽取头薪4000余元,每个股东分到的钱约二、三万元,赌场这段时间一共抽取头薪大概10万元至15万元,这段时间赌场望风人员有谭某甲、孙某甲、“东升”、“江龙”,打杂的有闫小波、谭祥红,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每天100元;2011年11月份左右,刘某从看守所出来后,其和刘某、秦叙权、刘贤武、谭祥彪、周凡平、孙从清继续开设赌场,地点有时候在丰台村出租房,有时候在山上,直到2012年3、4月份左右停止,中间因过年停了一二个月,大概真正有摆赌场的时间约二个月,2011年11月开始到2012年3、4月份这段时间,赌场是以5%抽取庄家赢的钱作为头薪,每场参赌人员有20至30人,每天2场,抽取头薪每天2000余元,每个股东分到约1万8000元,赌场一共抽取头薪大概六、七万元;赌场有专门望风人员,2009年下半年到2011年3、4月份是孙某甲、“东升”,2011年3、4月份到2011年7、8月份是谭某甲、孙某甲、“东升”、“江龙”,谭某甲负责管理望风,2011年11月份到2012年4月份左右是张力、“东升”,2011年3月份之前望风、打杂人员的工资是50元左右,2011年3月之后都是100元左右的事实。


(2)被告人周凡平的供述,供认2009年的时候,其和雷小军、周某、刘某、谭祥彪、孙从清在龙湾永中丰台村开设赌场,股份平分,大概二十多天将近一个月左右,秦叙权加入股东,又开了一个月后,其和周某先后退出,周某比其早一个星期退出;该赌场一般一天1场,每场来赌博的基本上都有20余人,放哨的人是刘某叫的,其和周某每人赚得5000余元的事实。


供认2012年春天,其受雷小军纠集,与雷小军、秦叙权、刘贤武、谭祥彪、刘某、孙从清在坦头山上开设赌场,赌场从2012年2月份开到4月份,该赌场一天二场,每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抽5%头薪,每天至少抽头薪五、六千元,其平均每天分到300元,赌场有望风人员、看场人员,其认识的有张力、“江龙”、雷某、闫小波、“猴子”的事实。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认2009年其伙同雷小军、谭祥彪、周凡平、刘某、秦叙权等人在永中丰台村出租房内开设赌场,刘某、秦叙权做理手,一般开1场,有时开2场,抽取头薪后平均分,其和周凡平先后退股的事实;2011年上半年雷小军等人将赌场搬到坦头山上一个坟地,期间其常去赌钱,赌场一天2场,每场参赌人员20至30人,赌场按5%抽取头薪,后来刘某因为吸毒被抓,不久赌场停开;刘某放出来后又继续开赌场,赌场基本还是开在坦头山上,有时也开在山下出租房,一直开到2012年年初的事实。


(4)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其经老乡孙某甲介绍,到雷小军开设在永中丰台山上坟地的赌场工作,股东有雷小军、秦叙权,赌场内望风的人有刘代勇、谭某甲,闫小波在赌场里报夹子,秦叙权做理手,其和雷某在赌场里看场,其一直看场到2012年2月份,后来其去望风做到2012年5、6月,期间陆续有新股东孙从清、孙某乙加进来,雷某是一直在看场的,后来张力来望风;望风的总负责是谭某甲,其望风时候的职责就是在山边或山头看着,有警察或可疑的人过来,我就打电话给谭某甲,谭某甲再通知股东,赌场的人就散掉,其工资是每天100元,每天下班后,股东会发工资,之后他们自己分钱,一般一天抽头薪有六、七千元的事实。


(5)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其经谭祥彪介绍到雷小军的赌场里看场,赌场开在丰台村的一座山上,股东有雷小军、谭祥彪、孙从清、秦叙权、刘某,一天开设2场,每次参赌人数约30至40人;刘某负责对赌场进行管理,闫小波和“猴子”会在赌场内倒款,雷小军等股东也会在场子内倒款;其在赌场看场到2013年4月份左右,平时就是维持赌场秩序,有人过来闹事就把闹事的人摆平,如果碰到有人赌场里倒款不还钱的话就去帮忙讨债;其、江某、孙某甲、“谭建立”在场子里看场,谭某甲是场子望风总负责人,闫小波和谭祥红在赌场里倒款;其在赌场获利10000余元。


(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份的时候,其经孙某甲介绍在“雷军”、“谭彪”、秦叙权的赌场里望风,当时刘某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赌场都是固定的开在坦头山上的坟头上,基本每天都有开,有下大雨就停一下,一天是开2场,一般有30至40人参赌,望风的有其、孙某甲、“夏万军”、刘东升、“江龙”等人,看场的有雷某、“江龙”,“江龙”最早是看场的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去放哨的,孙某甲走后其负责管理望风人员的事实。


(7)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供认2010年4月至同年6、7月份,其在孙从清、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等人在丰台村一个出租房开设的赌场内望风,张力在赌场望风,闫小波和谭祥红在赌场看场、打杂,赌场一般一天开一场,2011年3月其又到孙从清、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等人在丰田村出租房的赌场工作,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开到坦头山上去了的事实。


供认赌场搬到坦头山上时,望风的有其、刘代勇、张力,看场打杂的是闫小波、谭祥红,秦叙权做理手,5月份左右刘某和张力被抓了,之后孙从清好像不在了,刘某在服刑,望风的有其、刘代勇、谭某甲,其中谭某甲是望风负责人,看场的有雷某、江某、闫小波、谭祥红,雷某、江某有时也在山上赌场里望风,2011年10月其离开赌场;2010年,其在赌场工资是一天50元至100元,2011年到山上后工资是一天100元左右,一般都是每天结束后就给钱;望风开始是其、刘代勇、张力,2011年刘某被抓后是其、刘代勇、谭某甲,看场开始是闫小波、“猴子”,刘某被抓后是雷某、江某、闫小波、谭祥红,其在赌场期间赚的钱总共大概是8000余元的事实。


(8)同案犯刘某的供述,供认2009年开始,其伙同谭祥彪、雷小军、周凡平、周某、孙从清在永中丰台一带合伙开设赌场,开了一个月后秦叙权也加入股东,再开了一个多月左右,周某、周凡平先后退股;该赌场每天2场,每场参赌人数10至20余人,平均每天抽头2000元;周某、周凡平在赌场做股东二个月至三个月,赌场开设约40余天,各赚得5000余元的事实;2011年5月至11月其在坐牢,2012年年初,雷小军、秦叙权、刘贤武、谭祥彪、周万平、孙从清又开始开设赌场,开了二、三个月;赌场望风人员有谭某甲、张力、刘东升、夏万均,其中谭某甲是望风负责人,“江龙”、雷某、闫小波、“猴子”在赌场里看场和打杂的事实。


(9)同案犯秦叙权的供述,供认2009年孙从清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一出租房开设赌场,后雷小军、谭彪、周凡平、周某、刘某等人入股到孙从清的赌场,其入股后周凡平、周某退股,股东就剩下其和雷小军、谭彪、刘某、孙从清,股份平均分,赌场一直开设到2011年,每天开设一到二场,每天赌场赚1000余元;2011年5月刘某被抓,刘某的股份就给了刘贤武,2011年5月至2012年年初,赌场搬到山上规模扩大,每场赌博的人都有20人以上,多的时候会有30来人,每天抽头2000至3000元,之后赌场没有开了;2012年上半年赌场又从山上搬到丰台村一出租房,2012年6、7月赌场又搬到坦头山上的事实。


(10)同案犯闫小波的供述,供认2009年,雷小军、“万平”、谭祥彪、秦叙权、刘某、孙从清在永中丰台村一个出租房合伙开赌场,一直开到2011年3、4月份左右的事实。


供认2011年3、4月份至同年7、8月份,其在雷小军、秦叙权、谭祥彪、刘某等人开设在坦头山坟头上的赌场帮忙,该赌场一天2场,一般有40至50人参赌,一天抽取头薪4000元以上,后刘某被抓,雷小军一直把他的股份留着,谭祥彪不同意,两人意见不合,赌场开到2011年7、8月份停掉,望风人员有谭某甲、孙某甲、“东升”、“江龙”,由谭某甲总负责;2011年11月份左右刘某出狱,过了十天左右,赌场又开起来了,从2011年11月开到2012年4月,赌场股东是雷小军、刘某、刘贤武、秦叙权,地点还是开在坦头山上一个坟地里,一天2场,抽取5%头薪,每场参赌人员40至50人,一天抽取头薪4000元以上,赌场开到2012年4月份左右停掉的事实。


(11)同案犯夏万均的供述,供认2011年7、8月份,其经刘代勇介绍到秦叙权等人开设在坦头村山上的赌场里望风,当时“铁蛋”是望风总负责,其经“铁蛋”同意后就在赌场做事了,其在该赌场做了一、二个月,工资一天约100元的事实。


(12)同案犯刘代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2月份,其受刘某纠集到刘某的赌场内望风,赌场先是开在丰台村,一般每天开一场,每天参赌人员有20人以上,望风人员有其和张力、孙某甲,一个月后赌场搬到坦头那边,每天开2场,参赌人数大概20至30人,2011年5月刘某被抓之后,赌场大概又开了一、二个月后停开,望风人员有其和谭某甲、孙某甲、“江龙”、张力,谭某甲负责管理望风人员,望风人员的工资是一天100元;夏万均是找了谭某甲才进入赌场望风的,大概做了一、二个月;刘某出狱后又叫其到赌场望风,赌场开在坦头那边,一天2场,每天参与赌博的人约20至30人,一直开到2012年6月份左右的事实。


(1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初,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秦叙权、周某、周凡平、孙从清在永中丰台村一个出租房里合伙开赌场,赌场每天开1场,每天过来赌博的人大概有20余人,抽取庄家赢的钱的3%作为头薪,赌场望风的人是孙某甲、刘代勇、张力,闫小波也经常来赌场里倒款,该赌场一直开到2011年3、4月份左右;2011年3、4月份左右,赌场搬到坦头山上,股东是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秦叙权、孙从清等人,赌场一天2场,每场过来赌博的人有30至40人左右,赌场抽取庄家赢的钱的5%作为头薪,刘某被抓进去后一个多月赌场停开,赌场望风人员有谭某甲、刘代勇、孙某甲、江某、张力等人,谭某甲是望风主管,闫小波一般在赌场看场,李小红在赌场里打杂和看场;2011年年底,刘某从监狱里出来,赌场又开始开,其去该赌场赌钱,赌场有时候开在山上,有时开在山下出租房里,这个赌场的股东是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秦叙权等人,赌场一天2场,抽取庄家赢的钱的5%作为头薪,听刘某、谭某甲说一天抽头抽下来大概是四、五千元左右,每天过来赌博的人有30至40人左右,这样赌场一直开到2012年夏天的事实。


二、故意伤害事实


1、2009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小军等人因开设赌场一事与被害人杨某丙有矛盾,遂纠集被告人周凡平、周某及谭祥彪、秦叙权(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龙湾区海滨街道富海路路口处,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丙,至杨某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丙躯干部和肢体系外物他伤,躯干部创疤长9.5cm,右侧肩峰骨折,肢体创疤累计长14.0cm(单个最长9.0cm),右腕关节屈曲及背伸受限,右侧舟状骨骨折,子结部骨折,右桡骨远端背侧骨皮质骨折,右腕关节囊破裂,右桡神经浅支完全断裂,右腕长、短伸肌腱、拇长短伸肌腱、示、中、环、小指伸肌腱、示指固有伸肌腱完全断裂,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凡平的供述,供认2008年下半年或者2009年上半年一天晚上,其受雷小军纠集帮忙打架,而后其和周某、秦叙权、雷小军、猴子等人开车到了永中新富海前面,停车后雷小军、秦叙权、猴子等人就每人持一把砍刀追砍一男子,谭祥彪也追砍该男子,其站在车边看,周某在车上没有下车,后其这伙人驾车离开,在回来路上其才知道晚上砍的人就是“秀山老二”,谭祥彪说自己持刀砍到了“秀山老二”的事实。


(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认2008年下半年或者2009年上半年一天晚上,雷小军等人要去抓一个人,叫其帮忙开车,其和雷小军、秦叙权、周凡平、“猴子”、雷建国、“游”等人开车到了永中新富海前面十字路口,停车后除了其和周凡平之外,每个人均持砍刀追砍一男子,周凡平站在车边看,谭祥彪也追着一个人砍,那个男子被他们砍了一下后往永中罗东街方向跑,谭祥彪、雷小军、猴子、雷建国、游等人持砍刀追,没多久他们就回来车上,我们就开车离开了,后来吃饭的时候其才知道晚上砍的人就是“秀山老二”,谭祥彪说自己砍了“秀山老二”一刀的事实。


(3)同案犯秦叙权的供述,供认其和周某等人接到电话,说在永中二号街看到“秀山老二”叫其等人过去,后由周某开车到永中二号街,其看到在新富海宾馆门口“秀山老二”被人殴打的事实。


(4)证人杨某甲于2013年9月13日所做的证言,证明2009年,因“秀山老二”带人过去把“雷军”、“谭彪”赌场里抽头的钱给抢走,“雷军”就叫了一帮人,伙同“谭彪”、“友平”、秦叙权与“秀山老二”约好打群架,后没打起来,几天后,“秀山老二”就在海滨新富海大酒店被人砍了,其听“雷军”说是他和谭彪一伙人所为的事实。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从雷小军处听说,2008年左右,雷小军他人合伙在海滨一个地方开赌场,重庆秀山有一帮人和雷小军争赌场,雷小军就叫了人把秀山这帮人给打了,还把秀山一个为首的人给砍伤了的事实。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秀山老二”找人把“谭彪”的赌场抢了,双方约起来打架,其把“秀山老二”的照片给“谭彪”看,后不久,其听说“秀山老二”一天晚上在新富海宾馆前被一帮人持刀砍伤右手、右肩,是“谭彪”找人砍的的事实。


(7)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其绰号“秀山老二”,2009年夏天的一天凌晨,其和朋友坐三轮车到新富海宾馆前时,突然有一男子持砍刀砍其右手手腕,其转身跑时右肩被砍一刀,后面有数男子追赶,其逃脱后到温州民生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8)住院病历,证明杨某丙受伤的事实。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丙的伤势情况。


2、2010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雷小军与崔坤阳(另案处理)、黎建中(已判刑)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金典皇宫KTV包厢玩时,黎建中要求雷小军、崔坤阳帮忙教训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谭某丙成。后雷小军伙同崔坤阳纠集覃光华、魏文辉、朱建斌、秦叙权、周友华(均已判刑)以及崔洪伟(已死亡)等人去教训谭某丙成。当日23时30分许,秦叙权、崔坤阳驾车带覃光华、周友华、朱建斌等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由周友华带路至白水路417号谭某丙成住处附近并对谭某丙成住处进行指认,后朱建斌、覃光华等人持刀和钢管对正从家里出来的谭某丙成进行砍、打,致谭某丙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谭某丙成全身多处系外物他伤,头部创长23.0cm,肢体创疤长32.5cm,躯干部创疤长3.0cm,左侧额顶骨多发骨折,气颅,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伴颅内感染而行硬脑膜修补术,开放性颅脑损伤清创术,左侧腓总神经部分断裂,右髌骨、左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小军方与被害人谭某丙成达成和解协某赔偿谭某丙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谭某丙成对雷小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本院依法调取、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的供述,供认其与黎建中、崔坤阳、秦叙权、周友华等人在金典皇冠一包厢内,黎建中叫其和崔坤阳帮忙教训协警谭某丙成,其遂打电话纠集了覃光华,覃光华纠集了朱建斌,崔坤阳打电话纠集了崔洪伟等人,秦叙权开车载覃光华、崔伟、阿辉等人过去,周友华带路,次日其听说对方被砍伤的事实。


(2)同案犯黎建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因与谭某丙成有矛盾,遂让雷小军、崔坤阳帮其教训谭某丙成,雷小军、崔坤阳遂打电话叫人,后当日23时许,朱建斌等人过来了,其告诉雷小军谭某丙成的住址,一男子说可以带路,后其遂与雷小军等人分开了,次日其得知谭某丙成被砍的事实。


(3)同案犯覃光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受雷小军纠集,并纠集了朱建斌来到金典皇宫,雷小军、崔坤阳说去度山打人,在场的人都同意,后秦叙权、周友华等人也过来了,其、朱建斌、崔洪伟等人坐秦叙权的车,崔坤阳开另一辆车来到度山村,其、朱建斌、崔洪伟等人丛秦叙权车上拿了砍刀,由周友华带路到对方住的出租房,在对方从家里出来后,崔洪伟、朱建斌等人持刀将对方砍倒在地,其在旁边负责接应,事后其得知是因雷小军、黎建中与对方有矛盾而预谋去教训对方的事实。


(4)同案犯朱建斌、周友华、秦叙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0年12月底,朱建斌、周友华、秦叙权受覃光华纠集去教训一巡逻队员,秦叙权负责开车,周友华负责带路,朱建斌和覃光华、崔洪伟等人跟着周友华到该巡逻队员的住处,周友华遂离开,过了几十秒,一穿着协警制服的男子从房间内出来,有人说就是这个人,崔洪伟、覃光华等人就持砍刀砍那男子,朱建斌持钢管殴打那男子的事实。


(5)证人谭某乙、胡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6日晚上23时37分许,谭某丙成被五个人持刀砍伤的事实。


(6)被害人谭某丙成的陈述,证明2010年其在村里担任巡逻队员,同年12月26日晚上23时30分许,其从住处出来准备去上班,这时跑来五名持砍刀的男子,二话不说就举刀砍其头部、腿部等处,致其昏迷的事实。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谭某丙成的伤势情况。


(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雷小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谭某丙成经济损失10000元,谭某丙成对被告人雷小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3、2011年5月6日20时许,被害人覃某在被告人雷小军及秦叙权、刘某等人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一出租房的赌场赌博输了钱,因为赌场不给其“倒款”而将赌场桌子掀翻,后雷小军、秦叙权等人对覃某进行殴打,并用匕首将覃某捅伤。事后经王某甲居中调解,雷小军与覃某达成和解,由雷小军赔偿覃某40000元。经鉴定,被害人覃某躯干部系外物他伤,创疤长1.5cm,右侧液气胸(肺压缩约40%),受伤时无明显呼吸困难,其伤势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的供述,供认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覃某在其摆在永中丰台村的一出租房内的赌场赌博时,因赌场不给其倒款而掀桌闹事,秦叙权就和覃某吵起来,覃某还拿出匕首,其和秦叙权等人就上去用拳头将覃某打伤,其这方有人夺过覃某的匕首反将覃某捅伤,后其、秦叙权、刘某等人与覃某调解,并赔偿覃某40000元的事实。


(2)同案犯秦叙权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有个人在赌场里赌钱时要求赌场倒款给他,其说赌场没有倒款,那个人就掀掉赌场的赌桌的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覃某在我们开在丰台村出租房的赌场内赌钱,因赌场不给其倒款而闹事,秦叙权就和覃某吵起来,雷小军闻讯赶来,和秦叙权一起殴打覃某,覃某被打后拿出一把匕首把雷小军身上划了一下,雷小军将覃某的匕首抢过来,反将覃某捅伤,后来我们找付少华出面调解,听说是雷小军赔偿了覃某的事实。


(4)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说2011年的时候有人在赌场里被赌场工作人员捅了,后来赔了钱的事实。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一天晚上,其听说有个叫“建军”的人在位于永中丰台村的出租房赌场里闹事,之后雷小军、秦叙权几个就上去打“建军”,“建军”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把雷小军划了一下,雷小军就把“建军”的匕首抢过来,还用匕首把“建军”给捅伤了的事实。


(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从雷小军处得知,2011年或者2012年,在永中坦头雷小军的赌场里,雷小军用刀把人捅伤的事实。


(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记得有次在赌场里有个叫“建军”的闹事就被雷小军、秦叙权给打了的事实。


(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2011年夏天左右一天晚上,赌场开在出租房的时候,有人在赌场里赌钱后把赌桌掀了,雷小军几人把对方给打了,后来对方拿出匕首,雷小军把匕首抢过来反将对方捅伤,后来对方与雷小军调解,雷小军赔偿的钱是其送过去给中间人王某甲,当时被捅的人和王某甲在一起,协警付少华也出面帮忙的事实。


(9)证人王某甲于2013年7月15日所做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其听说弟弟的朋友覃某在赌场因无人给他倒款而将赌桌掀翻,雷小军、秦叙权就把覃某捅了,覃某肺部被捅伤在温州附二医治疗,雷小军找其居中调解,后由雷小军赔偿覃某40000元的事实。


(10)被害人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乙其到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赌场赌博时,因赌场不给其倒款而将赌桌掀翻,赌场老板雷小军将其肺部捅伤,付少华、邓大森等人也上来打其,后其在附二医住院,住院时用的是刘浪的名字,后来雷小军等人赔偿其40000元私了;其接受调解除了能拿到钱之外,还因雷小军等人在社会上名气大,雷小军等人在坦头村、丰台村开赌场,当地没有其他赌场的事实。


(11)CT检查报告单,证明2011年5月7日,病人刘浪的CT检查情况。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覃某的伤势情况。


三、寻衅滋事事实


1、2007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雷小军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龙湾区瑶溪街道黄石村菜场附近杨某乙、杨照太等人开的赌场赌博时,因索要“红钱”不成,而与对方发生争吵,随后纠集“蓝毛”、“腋毛”(均身份不明)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与杨照太等人打架,并将被害人王某乙砍伤。事后雷小军、杨某甲与王某乙达成和解协某由雷小军、杨某甲赔偿王某乙5000元。经鉴定,王某乙全身多处系外物他伤,软组织挫伤,头部创疤长3.0cm,躯干部创疤长8.0cm,肢体累计创疤长38.0cm,左尺神经断裂,左尺侧腕屈肌断裂,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胫骨上端开放性骨裂,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的供述,供认2007年夏天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其、杨某甲、谭祥彪在杨照太的赌场内赌钱,其、杨某甲向赌场索要红钱而与杨照太、杨某乙发生争执,其、杨某甲觉得没面子,其就让杨某甲叫来了“蓝毛”、“液毛”等七、八人,其、杨某甲等人持西瓜刀或木棍与杨照太一方发生殴打,其持木棍殴打杨某乙、杨照太,后杨某乙一方的王某乙被其这方的人捅伤,后其这方找了王某甲出面调解,达成由其、杨某甲赔偿王某乙5000元的调解协议的事实。


(2)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供认2007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瑶溪三北菜场的杨照太开的赌场赌钱,后来雷小军、谭祥彪、友平、秦叙权、万平过来赌场倒款,雷小军、友平就让其过去找杨照太拿点红钱,杨照太不同意,其、雷小军他们就和杨照太他们吵起来,之后,其看见对方拿了一些砍刀放在对面的巷子里,其这方就从赌场里退出来,雷小军叫其打电话叫“蓝毛”、“液毛”等人过来,后“蓝毛”、“液毛”等人就带了一些木棒和砍刀过来了,其喊了一声打,其这方的人就冲过去和对方打起来,当时雷小军、“友平”、秦叙权一起打王某乙,不久王某乙被雷小军等人砍伤,我们就跑了,之后,其这方找中间人王某甲把事情调解了,其和雷小军各出了2500元赔偿给王某乙的事实。


(3)证人周某的供述,供认2某等人在瑶溪山北村一个赌场里,雷小军他们因为一点小事就和赌场里的人吵起来,之后雷小军等人还将赌场里的人捅伤,后来也是找对方赔钱解决的事实。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对雷小红、谭祥彪、雷小军、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其和杨照太在龙湾瑶溪山北村开设赌场,同年6月,杨照太和王某乙在赌场内被人砍伤,其事后知道是杨某甲、雷小军、雷小红、谭祥彪带了一批人持刀将杨照太、王某乙砍伤,后来王某乙和雷小军私下调解了,杨某甲、雷小军是专门在度山、坦头开赌场的,我没听说其他人在度山、坦头开赌场的事实。


(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某丙其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山北路口附近的赌场玩,杨某甲、“有平”、雷小军带了十余人过来,后来就发生打架,其被雷小军、杨某甲、“有平”砍伤,后来雷小军、杨某甲、“有平”通过王某甲等人出面找我调解,后来有人帮我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王某甲和杨某甲还给我送来3000元的事实。


(6)被害人王某乙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证明书


(7)协议书,证明王某乙与杨某甲、雷小军达成调解协某杨某甲、雷小军赔偿王某乙5000元。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乙的伤势情况。


2、2012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雷小军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村煤气站后面山上赌博时,与被害人冉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雷小军以冉某不给他面子为由,伙同江某、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对冉某进行殴打,冉某被打后逃往山下坐进其停放在山下的奥迪车准备离去时,被告人雷小军仍不解气,伙同江某、孙某乙等人追下山,并持棒球棒等砸毁冉某奥迪车反光镜、车窗玻璃等。事后雷小军与冉某达成调解协某由雷小军赔偿冉某5000元。经鉴定,冉某的奥迪车被损毁价值92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的供述,供认2012年春天的一天早上10时许,其与江某、孙某乙在青山村煤气站后面山上赌博时,与冉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三人遂对冉某进行殴打,冉某逃下山,其三人从车上拿了棒球棒等家伙追赶其后,后冉某坐上一辆奥迪A6车,其就持棒球棒将该车驾驶座左侧的玻璃、倒车镜砸碎,车前的保险杠砸坏,事后,其与冉某进行调解,赔偿冉某5000元修理费的事实。


(2)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初的一天上午,其和谭某甲一起到朱垟山上别人的赌场赌钱,看到雷小军、孙某乙也在赌,后雷小军与一个男子吵起来,雷小军就上去打那男子,其和谭某甲、孙某乙也一起打对方,那男子就往山下逃,其和雷小军、孙某乙就追下山,后那男子上了一辆黑色的车子,雷小军就拿了一根棒球棒去砸对方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和后视镜的事实。


(3)同案犯孙某乙的供述,证明冉某在赌场里和雷小军吵起来,被雷小军、江某、周凡双殴打,打冉某的时候其也在场,其有参与的事实。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从雷小军处听说,2012年3月左右,雷小军、冉某在青山煤气站上赌博时发生争执,雷小军觉得没面子就叫人打冉某,后冉某跑下山,雷小军带着人追下来,在冉某开奥迪A6车准备离开时,雷小军带人把车子拦住,雷小军持棒球棍砸了车门、车头、车窗,还打了冉某,后来双方调解,雷小军赔偿了冉某的事实。


(5)证人周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雷小军等人在青山山上别人赌场里和一个人因为小事吵起来,雷小军就在赌场里把对方给打了,对方跑下山后雷小军等人还追下山把对方的车子反光镜都给砸了的事实。


(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某,冉某在青山赌博时与雷小军发生纠纷,雷小军等人遂殴打冉某,冉某跑下山坐到其自己的奥迪A6车准备离开,雷小军等人持棒球棍追下山,将冉某车子玻璃、保险杆等砸坏,后冉某找其解决此事,其担心解决不了遂报警,后冉某与雷小军协商调解,雷小军赔偿冉某5000元的事实。


(7)证人许某的证言及对雷小某和冉启鸿某冉某与雷小军发生争执,雷小军就伙同三、四个男子追着其三人打,其三人走到山下准备开冉某的奥迪A6车离开,对方就持棒球棍过来,雷小军持棍砸坏车子的车窗玻璃、后视镜等处的事实。


(8)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22日,其和雷小军在打牌时发生争执,雷小军等七八人就对其进行殴打,其下山到其奥迪A6车子里准备离开时,雷小军等人将其车子拦住,雷小军用棒球棍将其车辆驾驶室左侧玻璃、倒车镜、前保险杆砸坏,还有两个拿砍刀的也用砍刀捅玻璃,另外几人想将其从车内拉出来,当时其朋友秦叙兵、许某、蒋德伟在场并报警,其车辆损失约3000元的事实。


(9)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冉某与雷小军达成调解协某由雷小军赔偿冉某5000元的事实。


(10)结算单,证明2012年3月23日冉某的A6车维修情况及费用总计1758元的事实。


(11)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奥迪A6轿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923元。


3、2012年年初的一天19时许,因为黎某等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一蘑菇棚开设的赌场抢了雷小军等人开设的赌场的赌客,被告人雷小军、雷某、江某伙同秦叙权、刘某、覃光华、闫小波等人经预谋后携带刀具来到黎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由覃光华伙同被告人江某、雷某及闫小波等人进入赌场,并由覃光华摸牌赌博,雷小军等人在外面接应,在赌博时,覃光华故意不亮牌即拿走赌桌上赌客押注的1000余元赌资,后分给江某、雷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初的一天晚上,谭祥彪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我们开的场子附近又开了一个场子,叫我一起过去把这个场子给端掉,我就答应了,我走路到了丰台村路边,看到闫小波和江某已经在那里了,我们三人就到了一个蘑菇棚里面,雷小军他们叫来闹事的覃光华已经在赌桌上赌了,我们三人就在他后面看着,我听说雷小军、秦叙权开车带了一帮人携家伙过来,在场子外守着,准备闹矛盾的时候把对方砍了,覃光华在赌博过程中,故意不明牌,就叫理手把对方的钱全部收过来,那个理手只能把桌上的2000余元都收过来给覃光华,覃光华收钱后就带着我们三人离开了,那些被收走钱的人不肯,找赌场股东要说法,那个股东就只能把皮桶里的钱拿出来赔了,之后没几天,那个赌场就关掉了,后来覃光华分给我们三人各2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年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我接到雷某的电话,说别人要抢我们饭碗,我就马上去了坦头和雷某、雷小军、秦叙权、刘某、“东升”、覃光华碰面,他们商量说有人在朱垟开了新的赌场,我们这次过去就是想办法把对方的场子端掉,后来雷小军他们打算让几个人到对方的场子里闹事,只要对方一动手,我们的人马上带家伙进去把他们砍掉,之后我们就开车出发了,我们几个人先坐车来到的朱垟的一个蘑菇棚里的赌场附近,后来又来了很多人,雷小军他们说家伙已经在附近的车子里放好了,只要对方敢动手,我们马上冲进去砍,后来覃光华带着我和另外一人进到那个赌场,雷小军他们在赌场外面准备,覃光华在赌场里坐庄,故意不明牌,让场子里的理手把桌上押的二千余元全部收过来,那个理手知道覃光华和雷小军一起的,不好惹,只好把钱都收过来给覃光华,覃光华就带着我们走掉了,那些赌博的人不肯,就去找赌场股东,之后覃光华给了我们二人各一百元。过了几天,那个赌场就停掉了的事实。


(3)同案犯闫小波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的一天,由于黎某、周某、罗玉军、孙自联在永中街道朱垟村一个蘑菇棚内摆赌场、并拉走雷小军的赌客,导致雷小军在丰台的赌场生意变差,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秦叙权、覃光华等人就商量去砸赌场,其受覃光华纠集,开摩托车带覃光华去朱垟村蘑菇棚赌钱,一起到赌场内的还有雷某、“成成”,在蘑菇棚外等的有雷小军、谭祥彪、刘某、秦叙权、“江龙”等人,其四人在赌场内赌了大约半小时,最后一把覃光华不亮底牌就叫对方赌场的人把台面上的3000元全部收过来,赌场理手让覃光华亮牌,覃光华说自己的牌最大,就将钱都收过来,并把底牌混到桌子上牌堆内,后其听江龙、雷某说如果对方不服覃光华不亮底牌收钱,外面的人就冲进去砸场子,听说当天还带了很多杀猪刀和棍子等的事实。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从雷小军、雷某、闫小波处听说有一次覃光华在周某、黎某等人开在朱垟一蘑菇棚内赌场里赌钱,赌的时候覃光华故意不亮牌,还跟理手说自己的牌最大,让理手把桌上的钱都拿过来,理手就把钱都给了覃光华,当时雷某、闫小波、江龙等人都在场,后来覃光华就把钱拿走了的事实。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罗育军在2012年年初的时候,和别人在永中朱垟的蘑菇棚开了一段时间的赌场,但是开了几天就停掉了,有一次有人来赌场捣乱后,赌场就没有开了,我那天刚好在蘑菇棚外面玩。那是2012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当时在罗育军的赌场内赌钱,后来我看到覃光华、雷某也到赌场里来了,我玩了一会就去门口休息,后来看到场子散了,才知道覃光华等人来这边赌钱,但是赌的时候没有亮牌就把桌面上约1000元的钱都拿走了,罗育军等人都没有说什么。我听罗育军说他以前在覃光华、雷小军、刘某的赌场内拿红钱,后来覃光华、雷小军他们没有给罗育军红钱了,罗育军就跑出去和别人一起搞赌场,但是雷小军他们觉得罗育军开的赌场影戏到他们了,就不让罗育军开,并找覃光华他们来罗育军的赌场捣乱,搞得罗育军的场子开不下去的事实。


(6)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某,其伙同罗育军、孙自联、周某在永中朱垟后面的蘑菇棚内摆设赌场,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后来主要因覃光华等人来我们赌场捣乱,赌场就没有继续开下去了,就是在同月的一天晚上,覃光华、雷某、江龙来到该赌场,他们进去没多久,赌场就散掉了,其从他人处得知覃光华等人在赌钱时,没有亮牌就把桌面上的一、二千元现金拿走,因为覃光华等人是“雷军”的人,据说覃光华他们外面还有人,如果闹起来外面的人就冲进来,所以就让他们走掉了,覃光华他们觉得我们这个赌场妨碍了他们赌场的生意,所以故意来我们赌场找茬,警告我们不要开下去了的事实。


四、非法拘禁事实


1、2011年年底的一天17时许,因一赌客在被告人雷小军的赌场里赌博欠了雷小军几千元的倒款还不上,雷小军纠集被告人江某、雷某一起押着该赌客下山取钱还债,到山下后,该赌客还是没钱还,雷小军、江某、雷某又将该赌客重新押上山并对该赌客进行殴打,还威胁不还钱就搞死他。该赌客被迫打电话联系还钱事宜,后雷小军才让该赌客回去。次日,该赌客即把欠款还给雷小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某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的一天傍晚17时许,有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到赌场赌钱,向雷小军借了几千元,当天赌场结束后,该男子想回去,雷小军不让该男子离开,说不还钱就不让回去,男子说银行卡里有钱要下山去取钱,雷小军伙同其和江某陪该男子下山取钱,但该男子卡里没钱,其三人又将该男子带回山上,并均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雷小军还威胁不还钱就搞死他,该男子被打后通过电话叫人进行担保,雷小军才同意先放该男子回去,押着该男子不让走的时间总共是一个多小时,次日其从雷小军处听说该男子已还款的事实。


(2)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在丰台山上的赌场里,一个三十余岁的男子借了雷小军7000元倒款,还不上,雷小军就和我、雷某一起将男子带到山下去拿钱,结果那男子还是还不上,雷小军就让我和雷某重新将该男子带上山,并一起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雷小军还威胁不还钱就搞死他,那男子只好联系家里人汇钱,后来雷小军跟那男子谈了一会才让他离开。次日其从雷小军处听说该男子已还款的事实。


(3)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赌场里有倒款,有些赌客有欠赌债,江某、孙某甲去讨过赌债的事实。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到2012年间有3次看见赌客倒款后没钱还,雷小军、江某、雷某他们几个不让赌客走的事实。


2、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21时许,因一赌客在雷小军等人的赌场赌博输钱欠了闫小波10000余元的倒款,闫小波遂纠集被告人江某、雷某等人将该赌客扣留下来让其还钱。因该赌客无法还钱,江某、雷某伙同闫小波由秦叙权开车将该赌客带至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江龙小区锦江宾馆里关押起来,后怕警察查房,又将该赌客带至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展新路4号二楼网吧继续看押。到次日凌晨3、4时许,因有人报案,该赌客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5、6月份,其在雷小军、秦叙权等人开设在永中丰台村山头坟边的赌场看场、望风,闫小波在赌场内报夹子和放倒款,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闫小波在丰台山上的赌场内放倒款,一个三十余岁的男子向闫小波借倒款后无法还款,当晚9时许赌场散场时赌场内的人就不让该男子离开,后来秦叙权驾车载其、闫小波、雷某及该男子来到锦江商务宾馆,秦叙权进去开了一个房间就离开了,其、闫小波、雷某在房间内看着该男子,半小时后因闫小波担心公安查房,其三人又将该男子带至度山村展新路4号黑网吧,并看住该男子,一直到次日凌晨4点因有人报警而被公安机关盘问的事实。


(2)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供认2011开始,其在永中丰台山上雷小军、谭祥彪、秦叙权、刘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看场;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有人在赌场赌输后向闫小波倒款一万元,后来无法还款,闫小波就叫其过去帮忙,当晚8时许,其与闫小波、江某等人将欠钱的人押上一辆小车并带至锦江商务宾馆房间内看住,半小时后因闫小波担心公安查房,其三人又将该男子带至度山村展新路4号黑网吧,并看住该男子,一直到次日凌晨4点因有人报警而被公安机关盘问的事实。


(3)同案犯闫小波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其在雷小军赌场内放倒款,一个二十来岁的湖北人在赌钱时向其借了17000元,没钱还,当日下午5时许,其和雷某、“江龙”就向对方要钱,对方拖延时间,其三人就看住对方不让走,后秦叙权建议将对方带到沙城锦江宾馆,其三人就押着对方坐秦叙权的车到沙城七甲,秦叙权开了一个房间给我们就先走了,其三人就押着对方待在宾馆内,并继续向对方要钱,后来秦叙权打电话称可能公安机关要查房,其三人就退房去了度山一个黑网吧,在网吧里继续向对方要钱,大约次日凌晨三、四时许,派出所过来将其三人抓获的事实。


(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正好在坦头山上赌场望风结束后下班回家,在坦头山下的丰台桥旁边看见其朋友张平和闫小波、雷某、江某站在那里,因为张平在赌场里从闫小波那里倒款没钱还,其就叫张平有钱就还掉,张平说自己没钱,之后其看闫小波几个和张平在一起没有要走的意思,其就先离开了,第二天我听说闫小波、雷某、江某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的事实。


另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其他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雷小军、周某、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同案犯秦叙权、刘某、闫小波、刘代勇、覃光华、证人孙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2、劣迹材料,证明被告人雷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谭某甲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孙某甲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明七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小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关于“组织特征”方面,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雷小军、秦叙权等人从2009年开始开设赌场,至2011年3、4月,纠集被告人江某、雷某及闫小波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但被告人谭某甲、孙某甲及同案犯刘某、谭祥红、刘代勇等人仅参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活动,据此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明显不当,故参加该团伙的相对固定成员人数未达十人以上,且该团伙内部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对于开设赌场之外的行为没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获利后的分配模式相对直接、简单;关于“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方面,本案的被告人等所涉及除开设赌场外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大部分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较少涉及该团伙的经济利益,仅有寻衅滋事第三节属排斥行业内的其他竞争者,但还达不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对于被告人雷小军、江某、谭某甲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一节故意伤害中雷小军没有持刀追砍他人。经查认为,在第一节故意伤害中,被告人雷小军纠集他人,并结伙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丙的事实,有被告人周凡平、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有证人杨某甲、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小军未参与寻衅滋事第三节,被告人雷小军的辩护人还提出寻衅滋事的第一节和第二节均不构成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认为,被告人雷小军参与寻衅滋事第三节的事实,有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同案犯闫小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周某、黎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雷小军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小军未参与非法拘禁第一节。经查认为,被告人雷小军参与非法拘禁第一节的事实,有被告人雷某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雷小军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小军的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的第二节中,覃光华等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属实行过限。经查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雷小军对伤害手段及程度有明确要求,故雷小军明知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仍持放任态度,不属实行过限,雷小军应当对本案的重伤后果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凡平辩称对第二节赌场开设时间有异议,春节过后开始开设赌场。经查,依现有证据,依照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2011年11月至2012年4、5月期间,赌场的开设时间宜认定开设30余天。故对被告人周凡平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凡平、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周凡平、周某所犯开设赌场罪不构成情节严重。经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周凡平在开设赌场第一节中,在赌场做股东至少二个月,这段时间赌场至少开设40天,参赌人员累计800余人次的事实,有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秦叙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凡平的辩护人提出周凡平在开设赌场第二节中参与时间短,没有参与管理,应当认定为从犯。经查认为,被告人周凡平系赌场股东,在赌场内虽较少参与管理,但需到场活跃赌场气氛,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凡平、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周凡平、周某在故意伤害中应认定为从犯,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在公安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故意伤害的事实,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特别自首。经查认为,依据证人杨某甲2013年9月13日所做的证言,公安机关在周某供述前已掌握其犯罪的线索,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辩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系从2011年3月份到2011年12月份。经查,依现有证据,依照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江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宜认定从2011年3月份到2011年12月份,故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第一节。经查认为,被告人雷某参与非法拘禁第一节的事实,有被告人雷某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有同案犯刘某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雷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人谭某甲辩称其从2011年7月加入赌场,同年12月离开,期间赌场停开了一段时间。经查,依现有证据,依照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谭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宜认定从2011年7月至同年12月,故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谭某甲所犯开设赌场罪不构成情节严重。经查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在开设赌场第二节中,在赌场担任望风总负责至少30余天,参赌人员累计1200余人次的事实,有被告人雷小军、江某、雷某、孙某甲的供述、同案犯闫小波、刘某、夏万均、刘代勇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对谭某甲的参与时间已经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军、周某、周凡平、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雷小军、周某、周凡平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小军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周凡平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小军在故意伤害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周凡平在故意伤害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三节故意伤害中,被告人雷小军已赔偿被害人谭某丙成、覃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小军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雷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害人王某乙、冉某的经济损失已获赔偿,酌情对被告人雷小军、江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小军、江某、雷某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鉴于被告人雷小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凡平、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周凡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四、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五、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六、被告人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七、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八、被告人雷小军、周凡平、周某、江某、雷某、谭某甲、孙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洁茜

人民陪审员张惠俏

人民陪审员邵建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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