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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廖,男,1981年10月生,温州市龙湾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81077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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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季善烧、张军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8-15 15:25:09 人气:132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善烧,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林华,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林存锟,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8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09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谢文渊,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叶建渊,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务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绰号“棵棵树、小个”男,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10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3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汪廖、金良静,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26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持有管制刀具于2013年2月2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陈文俊,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朱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被告人季善烧、张军伙同赵建光(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摆设赌场,每天开设两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约40人,每场共抽取头薪约2万元。季善烧、张军在该赌场中各占10%股份。被告人朱某指使赵建炜、李慧(均另案处理)在季善烧等人开设的牌九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5万元,并按倒款数额2%-5%获利。被告人郑某在被告人朱某及季善烧、张军和赵建光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均有倒款行为,按倒款数额的2%-5%获利,累计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和望风,每场获取报酬几百元。


2011年6月份,赵建光、陈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冬宁组团10幢606室的出租房、温州王朝大酒店房间、鹿城区下吕浦柳园6幢402室继续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持续约两个月,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每场抽取头薪约20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中负责记账,每场获取1000元的报酬。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温州王朝大酒店以东家的身份出股金20万元,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10万元。被告人季善烧于2011年6月份,以东家身份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每场出股金20万元开设赌场两场,抽取头薪约7万元。被告人张军以东家身份出股金20万元在鹿城区下吕浦柳园6幢402室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26万元。被告人彭某、龙某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鹿城区下吕浦南浦二小后面的一幢房子四楼,共同出股金30万元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彭某、龙某、郑某、陈某甲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朱某、郑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属情节严重,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系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彭某、龙某、郑某、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季善烧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季善烧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季善烧取保后多次联系彭某,跟张军多次劝彭某投案;又向公安机关提供林德共的手机号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林德共,故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季善烧不是赌场的创始人,也不是提议人,大岙溪赌场是赵建光开的,“三公”赌场是赵建光、陈华开的;人员不是季善烧召集,从组织分工、场地、赌场工具、资金流向等方面看,都不是季善烧负责,故季善烧在整案中参与程度低,应认定为从犯;季善烧仅因参赌而获得大岙溪赌场股份,后期因赌博输钱而摆了一场“三公”赌场,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季善烧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季善烧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军、彭某、龙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构成自首;赵建光的犯罪事实由陈某甲报案的,陈某甲具有立功情节;赌场控制人是赵建光和陈华,陈某甲出资的前提是输到一定金额,才让摆场,实际利益一分未得,没有获利,与普通的开设赌场行为有本质区别;陈某甲系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乙参与的赌场持续时间较短,中间间断过,参赌人数和人员较少;抽取的头薪每天20万元左右,但实际上头薪都没有到手;陈某乙只记账,没有参与其他赌场管理、控制行为,系从犯;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陈某乙系初犯,且丈夫及父亲均被羁押,需要抚养二个子女,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辩称:李慧、赵建炜仅因为其有车方便而一起去赌场,其欠别人赌债,故其将钱放在李慧、赵建炜身上,向他们拿,这样别人就以为其系向他人借款,而不好意思向其讨债,其没有指使李慧、赵建炜在赌场放倒款。其辩护人提出:朱某在大岙溪赌场赌博并让李慧、赵建炜假装倒款给自己,但没有实际的倒款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债。赵建炜、李慧的证据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其他同案犯及证人的证言更多的是间接证据与指控的事实相去较远,且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均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指控朱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倒款数额约5万元,可能低于5万元,指控本身不成立。始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朱某与赵建光等人有共同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故意,故从法律适用上,朱某也不构成本罪。且本案还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综上,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朱某无罪。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郑某仅出于追逐小利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放贷行为属于从属行为,赌场的其他管理行为与其无关,系从犯;郑某仅向熟人放贷,范围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郑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郑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赵建光(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及“蹦蹦”等人合股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大岙溪山上摆设赌场,赵建光系赌场组织者,季善烧、张军因为“坐门”参赌而获得赌场一成股份。每天开设两场,与同期山上程学黄等人开设的另一牌九赌场时间错开,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约40人,每场共抽取头薪约2万元。被告人朱某指使赵建炜(绰号“老娘”)、李慧(绰号“猴子”)(均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倒款,倒款数额约5万元,并按倒款数额2%-5%获利。被告人郑某在程学黄的赌场及本案赌场内均有倒款行为,按倒款数额的2%-5%获利,累计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和望风,每场获取报酬几百元。


2011年6月份,赵建光、陈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赵建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冬宁组团10幢606室的出租房、温州王朝大酒店房间、金银岛大酒店继续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持续约两个月,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每场抽取头薪约20万元。赵建光之妻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中负责记账,记录参赌人员向赌场借钱数额,每场获取1000元的报酬。后因参赌人员赌博输钱并欠了赌场高额赌债,赌场现金周转困难,赵建光、陈华遂规定输50万以上的参赌人员拿出现金20万以上的可以摆场,所摆场抽头归摆场者所有,本金及抽头用于赌博并还赌场赌债,场所仍由赵建光决定,陈某乙仍负责记账,陈某乙的工资由摆场者支付。


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温州王朝大酒店以东家的身份出股金20万元,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10万元。被告人季善烧于2011年6月份,以东家身份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每场出股金20万元开设赌场两场,抽取头薪约7万元。被告人张军以东家身份出股金20万元在鹿城区下吕浦柳园6幢402室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26万元。被告人彭某垫付被告人龙某在赌场输的钱,彭某以龙某的名义,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鹿城区下吕浦南浦二小后面的一幢房子四楼(南浦路259号柳园组团14幢402室),彭某出股金30万元开设赌场一场,抽取头薪约10万元。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涉嫌赌博罪的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彭某、龙某、郑某、陈某甲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同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5万元、10万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缴款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季善烧的供述,供认2011年2、3月左右,赵建光和“蹦蹦”等人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赵建光叫其与张军“坐门”赌博,分给其与张军各一成的股份,“小儿丁”也有股份,庄家通吃抽头5%,每天摆两场,两场能抽4、5万元,除去费用还有1万多元,其在赌场待了一个多月,共拿到3、4万元;“时佳”做理手,看场、放风、报夹子的都是外地人,赵建光的哥哥赵汉斌开接送车接送“飞子”的赌客;其认识的倒款的人有“双生”、“猴子”、“老娘”、“光头”、“春兰”,“双生”主要给其保头,还给张军保头,王时佳的母亲“春兰”每次拿2、3万过来放倒款;看场、放风、报夹子的人的费用也是“春微”负责发放的,每人每场100元,“春微”还负责赌场扑克、夹子、矿泉水、桌椅的搬运,“春微”每场也有费用,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每场500-1000元;每场参赌人员少的40来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同一时间,朱某和程学黄、“安安”、“三斤半”、“老刘”、“塌脑”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设赌场,二个赌场很近,时间错开;“老娘”是跟着朱某的,朱某来赌博,“老娘”就跟着来他们赌场放倒款的事实。


供认“猴子”、“老娘”都是替朱某放倒款、保头的;那段时间朱某欠别人钱,他自己拿钱到赌场会被别人催债的,他就安排“猴子”、“老娘”帮他提包拿钱,让别人觉得钱不是朱某自己的,“猴子”、“老娘”主要将钱给朱某赌博用,也有按照朱某的意思给别人保头、倒款;朱某有时带他们中的一个来,有时都带的事实。


供认后来赵建光、陈华商量山上开赌场不安全,赚头也少,就安排在赵建光的出租房里开“三公”赌场,后来赵建光故意跟张军在大岙溪山上吵起来,2011年5月底,赵建光把牌九赌场停掉;刚开始,其与季善烧、赵建光、彭某、陈某甲在赵建光家赌“三公”,陈华说她拿钱出来放倒款,于是陈华倒款给他们抽头,他们输了向陈华借,由陈某乙记账,陈华倒款抽头5%,另外赌博的人轮庄,庄家通吃抽头5%;赵建光一直跟他们赌博,赵建光、陈华一起分头薪款,陈某乙拿工资每场1000元,陈某乙父亲陈圣林放风每场500元,就这样,赌场人越来越多,赌的越来越大,赌场里欠债的人也很多,赵建光、陈华觉得家里不安全,就在赵建光家、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换摆场,共开了两个多月才停掉;刚开始用现金赌,后来换成筹码赌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其因为在赵建光、陈华的赌场里输了很多钱,赵建光、陈华让其拿出20万现金去摆场,庄家头薪、倒款头薪算其的,其在王朝大酒店里摆了两天,参赌人员有赵建光、陈华、郑明孝、陈某甲、张军、李慧等,现金给赢的人拿走,输的人记账,陈某乙在记账,大概抽了7、8万的头薪,但是这些钱都拿来给赵建光等人还赌债了;李慧在赌场里也有参与赌博,但赵建光等人忙的时候会帮着赌场做理手;张军、彭某、“眼镜”、陈坚、郑明孝、“志信”等人也都有摆过;张军是摆在赵建光家的,头薪抽了20多万;彭某、“眼镜”合股在彭某女友家摆了一场;陈坚搭在姘头陈华处在赵建光摆了一场,是陈坚拿钱过来放倒款的,头薪抽起来也是给他的;“志信”在金银岛大酒店摆了一场,郑明孝(绰号“阿化鬼”)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具体他们抽了多少不清楚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左右的一天,陈某甲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大蒙”、彭某、“高楼飞”等十几人,是现金换成“梭子”赌,陈某乙记账,陈华在换“梭子”,陈某乙父亲在楼下望风,陈某甲出资至少20万元以上,抽取头薪大约10多万元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的一天,彭某、“眼镜”在彭某女友家里开设一场“三公”赌场,地点在下吕浦“东方健身”后面的小区,也是现金换成“梭子”赌,参赌人员有其、“大蒙”、“高楼飞”、赵建光、陈坚、陈某甲等十几个,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在楼下望风,彭某自己参赌,“眼镜”在做理手,彭某出资,“眼镜”没有钱的,出资肯定在20万元以上,抽取头薪约10来万,这是赵建光规定的事实。


2、被告人张军的供述,供认2011年3月,其与季善烧经常去大岙溪山上赵建光与“蹦蹦”等人开的牌九赌场赌博,赵建光给其与季善烧一成的股份,其与季善烧共待了一个多月,每人拿了5、6万的头薪;赌场每天开二场,庄家通吃抽头5%,每天除去费用剩下1万多元;时佳做理手,“春微”负责放风、看场、报夹子,工资也是赵建光拿给“春微”分的;赵建光的哥哥负责开车接送“飞子”赌客,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场地费是“春微”跟“阿兴”结算的;倒款的人有郑某(绰号“双生”)、“老娘”、“春兰”、“光头”等人,郑某给其与季善烧都保过头,“春兰”有给其与季善烧保过头;每场参赌少的时候30-40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同期,程学黄、“安安”、朱某也在附近开了一个牌九赌场,二个赌场时间错开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赵建光无故与其吵架,故意把大岙溪牌九赌场停掉,后与陈华商量在赵建光家开“三公”赌场,其、季善烧、陈某甲、彭某、陈华等人赌博,赌现金,没有打皮的,但后来陈华说让她来放倒款,头薪让赵建光、陈华抽,大家同意了;倒款和庄家头薪都抽5%,陈某乙记账每场1000元,陈碎秀有时也会帮忙记账,陈某乙父亲陈圣林望风每场500元,后来人越来越多,赌注也大起来,赵建光、陈华就在赵建光家中、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三个地方轮换,换成赌“梭子”,赌完再结算,赌场开了二个多月的事实。


供认后来其输了几十万,赵建光、陈华见其输多了,就让其带20万现金摆场抽头还债;赌客基本上都会输,基本上都有轮到摆场,基本上都欠赵建光、陈华的钱;其与季善烧每人摆了一场,其摆的那场,李慧给其当理手,陈某乙记账,陈圣林望风,参赌人员有季善烧、陈华、赵建光、陈坚、陈某甲、彭某、龙某、“高楼飞”等,最后结算,其头薪共抽了26万;季善烧在王朝大酒店里摆了一场,也是李慧当的理手,当天季善烧抽了40多万;每场抽取的头薪都很大,基本上都是20多万,这样算共抽头700多万,但现金没有这么多,有些都是欠账的;参赌人员不多的时候庄家自己理,人多起来李慧、赵建光就帮忙做理手的事实。


供认彭某、龙某合股在彭某女友处摆了一场;陈某甲与陈华合股摆过一场;郑明孝由林某担保摆了一场,郑明孝自己也在赌输了很多;陈坚、陈华合伙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参赌人员有其、季善烧、彭某、龙某、朱建文、“黄毛”等十几人,陈坚一直在发“梭子”,进行赔付,陈某乙记账,李慧做理手,陈圣林望风,头薪抽了30来万,其输了66万的事实。


供认朱某绰号“棵棵树”,朱某本人没有在其与赵建光等人开设在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赌场倒款,但有指使“老娘”和“猴子”替朱某在其赌场倒款,约三个月,但不是每天都来,倒款差不多有20来万元,抽取2%至3%的头薪,总共抽取约5万元;其与赵建光、季善烧等在大岙溪山上开设赌场时,朱某与“供逼”、“安安”、“三斤半”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设“牌九”赌场,朱某在赌场里有股份,在朱某等人的赌场里,其看到“老娘”和“猴子”也有替朱某向他人放倒款;因为朱某在赌场里欠别人很多钱,他自己拿钱赌或放倒款,债主肯定向他要钱,他就安排“老娘”、“猴子”在赌场里提包,有时给他自己保头,有时按照他的意思给别人保头,他这样安排就是不让别人知道钱是他自己的事实;倒款当天还的抽头3%,当天还不掉的抽头5%,这是保头的规矩的事实。


供认其听说最初陈某甲有带人过来赌博,可能有“三公”赌场的股份,但后来欠了很多赌债就没有股份;2011年6月的一天,陈某甲经过陈华和赵建光的同意,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设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阿轩”、彭某、“眼镜”、赵建光、“高楼飞”等十几人,赌场是现金换成“梭子”赌的,陈华和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负责望风,陈某甲大概抽取了10万元的头薪,还因为头薪的事情与陈华闹矛盾,陈某甲说抽取的头薪直接折抵赌债,陈华意思是头薪抽过来算给陈某甲,让陈某甲自己向欠债的人催债;陈华、赵建光规定,至少拿出20万元以上才有资格摆场,陈某甲具体出资多少其不清楚,但至少20万元以上的事实。


供认彭某与“眼镜”合伙摆了一场,时间大概在2011年6、7月的一天,地点在彭某女友家中,参赌人员有其、“阿轩”、陈某甲、赵建光、“高楼飞”、陈坚等十多人,陈某乙记账,“眼镜”当理手,他们抽头大概10多万;彭某与“眼镜”出资也是20万元以上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的一天,张军带其到大岙溪山上的牌九赌场,赌场是赵建光伙同张军、“阿轩”、“蹦蹦”等开设的,但他们股份怎么分其不知道;后来其经常去该赌场,龙某也是其带过去的,二人以“飞子”形式赌博,其去的次数不是很多,该赌场大概持续了2个来月,每天开两场,每场参赌人数四五十人;庄家通吃抽头5%,每场基本上都有1、2万的头薪,王时佳是理手,贵州人“小强”、“阿宏”等看场,赵建光的哥哥开接送车;“猴子”、“双生”、陈华、王时佳的母亲都有放倒款;其看到“猴子”李慧在赌场倒款,但他是替别人放倒款的,具体替谁不清楚;同期,山上还有另一个牌九赌场,时间错开,是“供逼”、“可可树”等所开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始,其与龙某、陈华、陈坚、张军、“阿轩”等人在赵建光家“三公”赌博,赵建光、陈华合股抽头薪,钱输完了就到赌场借,陈某乙将欠款人和金额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陈某乙的父亲在楼下放风,后来人多了赌大了,赵建光和陈华就用“梭子”代替现金,陈华拿出“梭子”给参赌的人,陈某乙记录下来;后来赵建光说在他家里赌不安全,后来就在他家、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流开;后来参赌的人输的差不多了,赵建光、陈华就商量让输多的人拿出20万到30万元现金在场子里放倒款,让其抽取头薪还债,其中张军、“阿轩”、陈某甲、“阿化鬼”、其与龙某等人都有摆过一、二场抽取头薪的;“三公”赌场从2011年5月底开到同年7月,每天开一场,不是每天都摆,偶尔停几天再继续开,每场约十来人,每场能抽20来万的头薪;赵建光、“猴子”有做理手,陈坚偶尔帮着做一下,陈某乙给赌场记账的,每场都能拿到500元的工资,陈某乙的父亲望风,陈碎秀烧菜,陈某乙忙的时候帮忙记账,他们也能拿到红钱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底,其以龙某的名义在鹿城区下吕浦南浦二小边上的一幢房子四楼402室其女友的暂住处摆了一场,因为当时龙某在赌场输了很多钱,都其垫付的,所以其拿出30万元摆了一场,参赌人员有张军、“阿轩”、赵建光、“王飞”、季建福等人,其自己也在赌,龙某除了帮忙买烟、外卖、水果,还做理手,陈华、陈坚看他们赌,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在楼下望风,其30万元现金借出去都没有收回来,头薪只抽了不到10万元,也没有收到现金,钱都记在账本上;参赌的人都欠债的,他们收了现金装起来,欠下来的就记起来;其以龙某的名义开的,但龙某欠其钱,赚过来的钱也是给其还债的,其只给了龙某2000元买烟、水果;赵建光、陈华规定在他们的赌场里输掉50万元以上的,至少拿出20万元,才有资格摆设赌场的事实。


供认除其与龙某外,还有“阿化鬼”在赵建光家摆了一场,“阿化鬼”只借到十几万,后由林某担保,陈华再借20万现金给“阿化鬼”才摆的,头薪共有40多万,“阿化鬼”自己也赌,又输了很多,头薪抽了也不够付的;张军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头薪20多万;“阿轩”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银岛大酒店各摆了一场,头薪总共抽了40来万;陈某甲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赵建光单独在金银岛大酒店摆设过;陈华、陈坚两人一起在王朝大酒店摆过一场;谁摆场头薪给谁,没有与赵建光、陈华分成,其实这些头薪抽过来也都是还债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陈某甲在温州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参赌人员有其、“阿轩”、“大蒙”、赵建光等十几人,陈某乙在记账,陈华、陈坚都在场,陈某乙父亲在楼下望风,陈某甲出资额至少20万元以上的事实。


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4、5月,彭某带其到大岙溪山上赵建光开的牌九赌场“飞子”,其隔几天去一次,其知道的赌场持续时间有一个来月,每场有70至80人参赌,赌场每天开设二场;陈华、“猴子”、“双生”有在赌场里倒款,“阿宏”带人看场,有人报夹子,有人开车接送,每场平均能抽2万左右的头薪的事实。


供认后来,赵建光把牌九赌场停掉,在家中摆“三公”赌场,由赵建光、陈华抽头,“猴子”有时帮忙做理手,陈某乙负责记账,陈华负责倒款,陈某乙的父亲望风,陈碎秀有帮陈某乙记账;赌大后,赵建光把赌场在家里、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轮换,后来赌的人输多了,赵建光、陈华为让赌场活起来,按照赵建光、陈华要求的摆场条件,想摆场的人至少要拿出20万才有资格摆场,谁摆场抽头归谁;“三公”赌场股东主要是赵建光、陈华,陈坚是搭在陈华处的,具体他们股份怎么分不清楚,赵建光、陈华自己有做理手、陈坚、“猴子”也有帮着一起做理手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彭某经过陈华、赵建光的允许,出资30万元以其名义摆设了一场“三公”赌场,因为其在赌场输了130多万,很多是彭某帮其垫的,彭某没什么输赢;赌场位于下吕浦南浦二小边上的一幢房子四楼(南浦路259号柳园组团14幢402室)彭某女友的出租房,陈华、陈某乙负责记账和“梭子”,陈某乙父亲在望风,参赌人员有张军、“阿轩”、赵建光、朱建文、陈某甲、朱建文、曾邦飞、陈显满、“猴子”等人,陈坚在赌场看,但其没有看到他参赌,彭某自己也在赌,其与陈华都有给彭某帮忙做理手,其还帮忙买烟、水果和外卖,彭某抽取了10万元左右的头薪,彭某先给其2000元买东西;现金都倒款给参赌的人,抽到的头薪都记在账本上,没有现金收回;听说陈某甲也摆了一场“三公”赌场的事实。


供认张军于2011年6月初的一天在赵建光家摆了一场,“猴子”给张军做理手,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望风,参赌人员有赵建光、季善烧、陈某甲、曾邦飞、陈显满、“黄毛”等十多人,陈华、陈坚也在,其也有赌,借了张军24万赌债;季善烧于2011年6月初,在王朝大酒店和金银岛大酒店摆了两场,也是“猴子”帮着做理手,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望风,参赌人员有其、赵建光、张军、曾邦飞、陈显满等十几人,其都参赌且一直输,后来彭某不愿给其担保了,他们就不让其继续赌了,共欠了季善烧77万赌债;季善烧、张军他们都抽到几十万的头薪,季善烧摆了两场,抽头多一点的事实。


供认赵建光在摆在金银岛大酒店里的,陈坚、陈华是摆在王朝大酒店里的,参赌的人也就是这么几个人,记账和望风的还是陈某乙和她父亲,每场抽头也是几十万元;赵建光摆的其没有怎么输赢,陈坚、陈华摆的那场其输了十几万,彭某赢了十几万,就把赌债抵掉了;陈华摆场的时候,陈坚在赌场里做理手、帮忙收钱的事实。


被告人龙某的庭审供述,供认其认识朱某,其听说李慧、赵建炜都是给朱某倒款的事实。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底,其被带到大岙溪山上牌九赌场“飞子”,赌场是赵建光和一个平阳人开的,赵建光的一半股份又分了一点给季善烧、张军,陈华、“猴子”在赌场倒款,“时佳”做理手,庄家通吃抽头5%,其过去的时候看到有40多人参赌的事实。


供认2011年6、7月,赵建光、陈华在赵建光家里开了“三公”赌场,陈华打电话叫其去赌,其去赌了6、7次,每次都输,后来赌场换到王朝大酒店,其欠了陈华他们200多万;陈华看其钱还不出来,说可以拿钱在赌场放倒款赚些钱,其借了高利贷在赌场倒款;其拿钱在王朝大酒店摆场,放倒款的时候交给陈华操作记账,后来抽头赚了10万,最后本金与抽头交给陈华抵债,最后还欠陈华140万;陈某乙记账,赵建光的岳父帮忙望风,赵建光、陈华两个就是做理手的,“猴子”、陈坚也有帮忙一起做理手;赌场每场抽到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经常抽到二三十万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二十几日,陈坚搭着陈华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三公”赌场,是其摆了“三公”赌场十来天后,参赌人员有其、赵建光、“阿轩”、“阿蒙”、“大猛”、“猴子”、“眼镜”、“高楼飞”等人,陈某乙记账,陈坚、陈华自己抽头管理皮桶,也有叫“猴子”帮忙做理手,抽头30多万的事实。


6、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供认季善烧、张军、陈某甲、其丈夫赵建光在其出租的房子里赌博,其有帮忙写一下账;其还记得季善烧、郑明孝各有摆过场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乙的庭审供述,供认谁摆场谁给其工资,一场基本1000元,总共现金拿了1万多元的事实。


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供认2011年2-5月,赵建光伙同他人在大岙溪山上摆赌场,其给赵建光通风报信,赵建光通过王春微给其几百元的事实。


8、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4月左右,赵建光、张军、季善烧、“蹦蹦”都在大岙溪山上另一个赌场赌博,其看到“春微”也在;在大岙溪山上他们自己的赌博里,“双生”有倒款给其的事实。


9、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2、3月,程学黄、朱某、赵也安、李松青、蔡汉锋、林汉开等人把赌场搬到大岙溪山上,赵建光、季善烧、张军、“蹦蹦”等人也同期在山上开了一个赌场,两个赌场开设的时间段不一样,程学黄开场的是上午8点到10点,下午3点到5点,赵建光他们开场的是中午1点至3点,晚上7点至9点,但不是每天都有开,偶尔停几天;二个赌场开场的时候其基本上都在,过去给他人倒款、保头,有时候其没钱了就停几天;其主要给季善烧、张军、朱某保头,其他人记不住;其倒款当场还的抽取2%的头薪,事后约定时间还的抽取5%的头薪,其倒款总共获利3、4万元;赵建光他们的牌九赌场持续了约2、3个月,每场约30至40人参赌;其与“猴子”、“老娘”在赵建光的赌场里放倒款,“猴子”、“老娘”是替朱某放倒款的,放倒款的钱是朱某提供的;因为朱某在赌场里欠了很多人的钱,他就故意安排“猴子”、“老娘”站在他后面提着包,朱某自己参赌,让人觉得“猴子”、“老娘”是给他倒款保头,“猴子”、“老娘”有给朱某提供资金,也有给程学黄、赵也安、蔡汉锋以及其他人倒款保头;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上百人;其倒款获利大概赚了3、4万的事实。


10、同案犯林德共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其在赵建光、“阿蒙”、“阿轩”开在大岙溪山上的赌场赌博,刚开始“飞子”,后来输多了,赵建光叫其坐门看看能不能回本,其坐门的话赵建光会给其500至1000元的红钱,其总共拿了1万多元,庄家通吃赌场抽头5%;“阿洪”负责报夹子和发牌的,“时佳”负责理钱,“大象”、“双生”还有文成一个女的在里面倒款,朱某身边跟着一个人,那个人也有倒款;赌场有车接送,每天开两场,每场参赌基本上有二三十人的事实。


供认其妻林丽清被判刑关在温州市看守所,其过来看她时,被看守所民警抓获,后被带至状元派出所的事实。


11、同案犯郑明孝的供述,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其到温州进货,其打电话给陈坚,陈坚让其到赵建光家的“三公”赌场,其刚开始在边上押输了3万,后来,其又过去,起先押注后来坐庄,那个星期共输了70万现金;后来赌场在金银岛大酒店和王朝大酒店、赵建光家轮换,在酒店房间赌不是现金,是陈华他们发的“梭子”赌,第二天用“梭子”到赵建光、陈华那里结算,赌场每场大概抽头20-30万;后来那段时间其欠了70来万的赌债,没有钱去赌了,陈华叫其去外面借30万到赌场来放,她给其抽一天的头薪,头薪抽来跟其三七分,其得七成;其只借到12万,又找朋友林某借了6万,陈华说至少要30万才行,后来让林某担保,说陈华先出20万,林某答应替其担保,于是陈华打电话让他儿子送20万过来,陈华还从皮桶里拿了5000元给其儿子当红钱;当晚,参赌人员也十来个,陈某甲也参赌,其他人打“三公”赌博,赵建光、陈华抽头薪,陈某乙给赌客记账,其刚开始没赌,后来陈华说其不赌人就散了,其没法只有上去赌,其一直输到3万时,林某起身去义乌,后来其已经将皮桶里的钱输光了,赵建光打电话给林某问还帮忙担保不,不担保的话当晚就结束了,林某说了答应担保就继续赌下去,其还一直输,第二天天亮经结算,除了其带过去的18万,还倒欠70万,陈华就打电话向林某催;赌注规定最小100元,上不封顶,不过基本上都押500元以上,股东从庄家赢钱抽5%,每天抽头有20-30万,赵建光、陈华放倒款,赌客输钱就到他们那里借钱,陈某乙会赌客借的钱登记在笔记本上;赌场时间不一定,每天都是从下午开始至凌晨或第二天上午;参赌人员有陈某甲、“阿轩”、“阿蒙”、“猴子”等本地人,还有戴眼镜的外地人等,其他人不认识;其在赌场共半个月左右,总共输了170万;赌场开久了,大家都输了很多钱,赵建光、陈华就让他们赌场里输了50万以上的人拿钱出来赚一点回去,所以“阿轩”、“阿蒙”、陈某甲等都在里面摆过一到二场;其摆场当天总共抽头42万,除去费用,剩下38万,其跟陈华七三分,其分得24万,最后还欠陈华70万;“猴子”在赌场里做理手的事实。


12、同案犯陈坚2014年1月3日主动投案后于状元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与陈华、季善烧、张军、彭某等人在大岙溪山上赵建光等人开的牌九赌场赌完后到赵建光家玩,后开始打“三公”赌博,都是押几百的,陈华说他们赌的太小,说自己带钱过来放倒款,让她赚点费用,那次之后,赵建光就把大岙溪的牌九赌场停掉了,在他家里把“三公”赌场开起来了;赵建光、陈华合股抽头薪,赌客输了就向陈华借,陈某乙把借钱人的名字跟金额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赌大后,赌场就把现金换成“梭子”,后来赵建光说家里不安全,所以就把赌场换成他家与王朝大酒店之间换来换去;因为有些人赌的很大,欠赵建光、陈华的钱很多,他们拿不出钱还债,赌场资金转动不了,赵建光、陈华就商量让输的较多的人拿出20-30万到赌场里,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开一场抽取头薪还债;其中张军、季善烧、陈某甲、郑明孝、其、彭某和“眼镜”等人都有摆过一到两场;赌注有时候用现金押、有时候用筹码,规定最少200元,上不封顶;其在赌场有帮忙做理手,还和女友陈华一起在王朝大酒店里摆过一场;李慧外号“猴子”,是其朋友,在赌场里有参赌,也有帮忙做理手;赌场从庄家每盘赢钱中抽取5%的头薪,还有就是倒款抽取5%的头薪;陈华主要在场子里放倒款,赌客没钱就向陈华借,陈华抽头5%,赵建光主要是从庄家处抽头,陈某乙给赌场记账,陈某乙父亲陈圣林放风,每场有十几人参赌,坐门的有赵建光、张军、季善烧、李慧、“眼镜”、陈某甲、彭某、郑明孝、“高楼飞”,其与陈华也有“飞子”的事实。


供认郑明孝在赵建光家里输了很多钱,郑明孝叫林某过来担保,赵建光答应郑明孝摆一场,结果那场郑明孝自己输了很多钱,扣除抽头款外,林某还欠陈华70万;郑明孝给陈华打了70万的欠条,林某担保的;陈某甲也在王朝大酒店摆过一场,当时陈某甲的钱找外面的朋友借的,陈某甲欠陈华120万赌债;还有季善烧、张军、其、彭某、“眼镜”都有摆过,赵建光、陈华也有以自己的名义摆过;摆场的条件是输掉50万以上,至少拿出20万现金用于倒款的事实。


供认2011年6月的一天,其搭股在陈华处,在王朝大酒店套房里摆设了一场,陈圣林在放风,陈某乙记账,其与陈华给赌客拿“梭子”,其在里面当理手,参赌人员有张军、季善烧、陈某甲、彭某、“眼镜”等十几人,这场下来他们共抽头5万多,他们把抽头过来的钱平分了的事实。


供认大岙溪山上赌场其去过,主要是赵建光、张军、季善烧等人有股份,里面有人倒款,倒款的人借出去1万从里面抽500元的事实。


13、同案犯李慧的供述,供认2011年初的时候,其本来在文成的,朱某(绰号“棵棵树”)打电话叫其过来跟着朱某到赌场里看,当时赌场开在大岙溪山上,股东有程学黄、赵也安、朱某、李松青、林汉开、蔡汉锋等,那段时间朱某说自己欠了很多赌债,叫其帮忙提包跟在他后面,有人需要倒款或保头的话,其就按照朱某的意思将包里的钱倒款给他人,每场结束,将当日账目跟朱某算清楚;过了段时间,赵建光、张军、季善烧、“蹦蹦”、“小儿丁”、“小强”等人也在大岙溪山上开了一个牌九赌场,但两个赌场时间段不一样,赌客大部分是一样的,两个赌场轮流赌,每场约30来人参赌,基本上每场抽头1万多;后来朱某又打电话给他朋友赵建炜,叫赵建炜从文成下来在赌场跟着他,就这样其与赵建炜就跟着朱某在赌场里替他放倒款,其与赵建炜在程学黄等人和赵建光等人的赌场里都有替朱某放倒款保头,就这样,一直跟着朱某到2011年5月底,赵建光、陈华在赵建光家里开了“三公”赌场,其就没有继续跟着朱某了,到“三公”赌场帮忙了的事实。


供认赌场也是庄家通吃抽头5%,赌场场地是本地人“阿兴”提供的,王时佳做理手,看场的人是“小强”的老乡,放风的人是王春微安排的,王春微还负责搬运桌椅、矿泉水等,赵建光的哥哥在赌场开车接送的事实。


供认赵建光赌场里,其与赵建炜替朱某放倒款保头外,还有郑某、“春兰”、“鸭子”等人,还有赵建光的妻子陈某乙都有倒款;倒款保头当场还的抽头2%,约定期限还的抽头5%;其与赵建炜替朱某在程学黄放倒款多一些,在赵建光赌场里替朱某总共放过4、5万,其中抽头约3000元;朱某本来说赚钱会给分红,但后来他自己赌输了还欠了其钱的事实。


供认2011年5月底,赵建光打电话说家里开了“三公”赌场,叫其帮忙做理手,赵建光把大岙溪的牌九赌场停掉,在自己家开“三公”赌场,慢慢的参赌人员也多起来,也赌大起来;陈华给他们放倒款,陈某乙记账,陈某乙父亲放风,后来赵建光说家里不安全,就把赌场搬到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等地,有时也在他家摆;因为股东从庄家赢钱抽头5%,又赌的很大,慢慢的参赌人员都欠赌场很多钱,赌场资金周转不了,赌场的人就提出让赌场输掉50万以上的人拿出至少20万放倒款用于还债;其中张军、季善烧、赵建光、彭某、“眼镜”、陈坚、“阿化鬼”、陈某甲等人都有以自己的名义摆过一至二场;其在该赌场有参赌也有帮忙做理手;该赌场股东有赵建光、陈华,听说刚开始赵建光、陈华商量给陈某甲一点股份,让陈某甲拉人过来赌;陈某乙主要给向赌场借钱的人记账,有时候她朋友陈碎秀也会过来帮忙记账,陈某乙从赌场拿工资的,陈碎秀偶尔也会分到红钱;从赌场借钱没有抽头,赌注最少100元,庄家同意的话上不封顶;赵建光在里面参赌,陈华将皮桶里的钱拿出来借给赌客,再将抽头款理起来放到皮桶里;其在赌场里其实是参赌的,但赌场里的人有事情会叫其帮忙做理手,其没有拿到红钱,因为其本身就欠赌场很多钱;赌场平均每场能抽到10到20万元的事实。


供认彭某和“眼镜”摆在彭某女友家里,地点在下吕浦一所小学边;张军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季善烧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阿化鬼”在赵建光家里摆了一场,是林某帮他担保的;陈某甲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陈坚、陈华在王朝大酒店摆了一场,赵建光在金银岛大酒店以自己的名义摆了一场,这些摆场抽头基本上都有10万以上,在这些摆场中,其基本上都有帮忙做理手;陈某甲欠了陈华很多赌债,总有上百万,都是在该“三公”赌场欠起来的事实。


14、同案犯赵建炜的供述,供认2010年年底,朱某叫其替他在赌场提包,因为朱某欠了很多钱,钱放在朱某身上,别人会向他要债,所以钱放在其身上,以其名义拿出来给朱某赌博,别人就不会向朱某要债了,其答应了;朱某把钱放在其身上,基本上都是他自己赌博用,有时老乡需要倒款,朱某就会示意其倒款出去,其就会按照朱某的意思倒款;最先赵建光在梅宅与贵州人“小强”一起开设赌场,当时程学黄等人在金悦丽嘉酒店后面的桔子林里也开了一个牌九赌场,后来到了2011年3月这两个赌场都搬到状元大岙溪山上,赌场摆设的地点、参赌人员等都差不多,开设的时间段不一样;其与“猴子”李慧都替朱某放倒款,主要在程学黄的赌场里,在赵建光的赌场里也有倒款,在赵建光的赌场总共倒款5、6万元左右,按3%和5%抽头,抽取头薪约3000元,在程学黄的赌场总共放倒款差不多也是5、6万元,抽取头薪约3000元,倒款获利每场结束都交给朱某;朱某平时会给其生活费;在山上时,“双生”也有放倒款的事实。


15、同案犯郑春兰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时,其听说赵建光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其与儿子王时佳一起上去,王时佳在里面做理手,赵建光、“阿轩”、“阿蒙”是赌场的股东,其拿了1万元倒款给“飞子”的人,当天还的收3%,约定迟点还的收5%;赌场一天开两场,其倒款大概赚3000元,赌场场地是王春微提供的事实。


16、同案犯王时佳的供述,供认2011年3、4月,赵建光说在大岙溪山上开了牌九赌场,叫其去捧场,其过去飞子,后来赵建光说赌场没有理手,叫其帮忙,一场给其200元;赌场一天开两场,主要股东有赵建光、“阿轩”、“阿蒙”;其母亲郑春兰、陈华在里面倒款,当天还抽头2%,约定以后还抽头5%;场地由王春微提供,看场与放风的人由王春微安排,赌场的桌子、扑克、水等都是王春微搬的;还有报夹子的和两个贵州人在赌场帮忙其不认识;庄家通吃赌场抽头5%,赌场总共开了2.3个月,其共赚了2、3万的事实。


17、同案犯杨昌太的供述,供认2011年3月间,赵建光、“小强”、“阿轩”、“蹦蹦”也在大岙溪山上开了赌场,“时佳”做理手,“小强”带人看场、报夹子,赵建光的哥哥“阿斌”开接送车,“春微”给赌场搬运桌椅、水、扑克等,“猴子”、“老娘”、“双生”、“春兰”、“文成大姐”等人给别人倒款保头;“猴子”、“老娘”是替朱某倒款保头的,他们跟着朱某到赵建光的赌场,替朱某拿包,拿朱某的钱给别人倒款保头的事实。


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过去赵建光的赌场飞子,王时佳做理手,庄家通吃抽头5%,赌场人少30、40人,多的时候上百人,基本上每场能抽头3、4万;其看到倒款的人有王时佳的母亲、“双生”、“猴子”、“老娘”,“猴子”、“老娘”是给朱某提包的,他们会按照朱某的意思给别人倒款;赵建光的哥哥“阿斌”开接送车,“春微”负责找场地,搬运桌椅的事实。


1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郑明孝在赵建光、陈华的赌场赌博输了很多,陈华说可以拿现金可以为郑明孝摆场,抽头归郑明孝,后来其担保给郑明孝摆了一场的事实。


20、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赵建光、陈华在王朝大酒店、金银岛大酒店、赵建光家是摆“三公”赌场,其有参赌的事实。


21、人员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同案犯之间的指认情况。案发地点辨认笔录。


22、宾馆入住记录。


23、被告人季善烧、张军、陈某甲的劣迹材料;被告人赵某甲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副本);被告人郑某的前科、劣迹材料。


24、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季善烧、张军、陈某乙、朱某均系被动到案,被告人赵某甲、彭某、龙某、郑某、陈某甲均系主动到案的情况说明。


25、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朱某、郑某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季善烧因涉嫌赌博被抓获,没有主动投案意愿,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但不能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庭审中提出自己存在劝彭某投案的情节。经查本院认为,季善烧、张军有劝彭某投案的行为,但彭某自己供述其投案主要基于自身的投案意愿,故季善烧、张军的行为未对彭某的投案行为起到关键、直接的作用,不宜认定为立功,故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季善烧系大岙溪牌九赌场股东,坐门赌博吸引人气以利赌场抽头;又积极参与“三公”赌场赌博,摆场以东家身份抽头,收益归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赵建光小,但与其他同案犯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他人摆设赌场、自己参赌及自己摆场等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而非属于检举他人犯罪的范畴,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其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辩称其没有指使赵建炜、李慧替其倒款。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朱某不构成犯罪。经查本院认为,依上述证据的具体内容看,被告人季善烧、张军、郑某及同案犯赵建炜、李慧的供述中关于朱某为避免他人向其索要赌债,而指使赵建炜、李慧替其放倒款、保头的具体内容均能相互印证,且能得到被告人彭某、龙某及同案犯林德共的供述的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某、郑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倒款为赌客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乙、赵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季善烧、张军、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前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龙某、陈某甲、赵某甲、郑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季善烧、张军、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不同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军、陈某甲、朱某有劣迹,被告人郑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龙某、陈某甲、陈某乙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季善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九、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星

人民陪审员邵建和

人民陪审员张惠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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